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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2021〕10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武县扶贫资产运营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武县扶贫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武县扶贫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资产管理,避免资产流失,确保扶贫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行业部门扶贫资金、社会帮扶等资金(含政府融资贷款)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公共基础和公益性设施、农业生产设施、农业基础设施、车间厂房、机器设备(包括光伏设施)等固定资产;土地(含林地、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以及林木、畜禽等生产资料;以合作形式能够产生收益的流动资产、产品认证、知识产权、股份债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等其他类型资产。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决策、阳光运行,管护到位、安全高效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成立宁武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扶贫资产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做好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系统监管、日常监督、解决重大问题等工作。扶贫资产所有权者承担扶贫资产管理直接责任,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要求共同参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乡村振兴局是全县扶贫资产管理的牵头执行部门,具体负责全县扶贫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向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以及全县扶贫资产动态管理台账的指导监管工作。县扶贫开发公司负责全县范围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县级统管工作,直接管理县级扶贫资产,负责县级直管经营性扶贫资产的运营工作;负责指导林业、水利、畜牧、文化和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将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产业类扶贫资产纳入管理平台,并分层级建立台账,各行业主管部门独立核算。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和旅游局、宁武供电公司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将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基础设施类资产纳入管理平台,并分层级建立台账,各行业主管部门独立核算。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纳入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将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纳入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其他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本部门财政资金实施项目形成扶贫资产的后续监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产经营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
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将扶贫资产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确权到乡(镇)辖区内扶贫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经界定后确权到本乡镇、村、户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所有权界定、建立管理台账、监督财务状况、审批运营处置决策、解决困难问题等工作,资产变化情况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七条 各村民委员会为到村到户扶贫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到村到户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到村资产。对到户资产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加强到户资产经营和维护指导工作,对资产处置依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审批。农户对本户所有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并对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权属界定
第八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依据《山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确定扶贫资产权属。所有权界定以资金使用方向为主要依据,由各扶贫资金县级使用单位对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村委会对村民履行界定程序,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
第九条 扶贫资金直接奖补到人到户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奖补受益者(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在村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向所有权者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纳入县乡村振兴局统一监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实施的到村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含各类财政资金以投资或入股形式形成的资产或股份),所有权归属村集体(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并纳入县乡村振兴局统一监管。
第十一条 扶贫资金到乡(镇)实施的村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单村实施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村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入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乡(镇)党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并纳入县乡村振兴局统一监管。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由县级部门实施到村到户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部门依照有关程序规定组织所有权界定工作。涉及到户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第九条规定履行所有权界定程序和备案手续。涉及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等到户项目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依据相关规定执行所有权界定程序和备案手续。涉及到村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含财政资金配股形式投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按照第十条规定履行所有权界定程序和备案手续,并纳入县乡村振兴局统一监管。
第十三条 扶贫资金由县级部门实施县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县级所有,纳入县级直管范围,由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管理部门,由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并纳入县乡村振兴局统一监管。
第十四条 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固定资产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可明确到村的界定到村、跨村实施的界定到乡(镇)、跨乡(镇)实施的界定到县。
第十五条 对所有权界定出现不同意见的,由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
第四章 资产经营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经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可根据资产运营情况进行调整,但经营方式的确定、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上级备案制度。
(一)到户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该户决定,报村民委员会备案。
(二)村集体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村委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村级联建扶贫资产原则上实行集中经营,各联建村履行委托经营程序或按照原联建方案中已明确事项执行。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需征得各联建村民主决策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县级直管扶贫资产的经营,原则上由县级部门委托县扶贫开发公司经营。经营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必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畜禽等活体资产必须由所有权方实现保险覆盖、合作经营必须实现抵押或担保覆盖。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带贫益贫等绩效目标。县财政局负责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分配经营收益。村、户将到村到户资产与相关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的,由涉及行业部门和相关乡(镇)负责督促合作主体及时兑现收益和按协议期限归还资产。涉及固定资产合作经营的,合作期满后须保障资产设计功能正常发挥。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扶贫资产经营收益由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分配。
第二十一条 县级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收益原则上统筹分配到村,分配方案由县乡村振兴局制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在县级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村级所得上级分配的资产收益,以及村级经营的扶贫资产收益,均由各村分配。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扶贫产业提质增效、扶贫成效巩固提升、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小型公益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乡村振兴、乡风文明建设方面。资产收益的分配,须履行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到户扶贫资产收益归贫困户所有。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产处置应以提高资产收益为目的,符合全县经济发展规划,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保持稳定发展。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等所有权变更形式。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确因不可抗因素需处置的,处置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建设新的扶贫资产。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益使用应与资产处置同步规划,同步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产处置权归所有权者所有,资产处置必须履行上级审批程序。资产确权时所有权者向确权单位递交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承诺不私自处置扶贫资产,承诺扶贫资产依规处置后处置所得全部用于形成新的扶贫资产。
(一)到户扶贫资产因特殊情况确需处置的,需向村委会提交申请,由村委会研究审批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到村扶贫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确需处置的,须拟定处置计划,明确资产处置原由、处置程序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决议,议定后提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在乡(镇)、村两级公开无异议后,履行相关处置程序。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并纳入县乡村振兴局统一监管。
(三)由县级直接管理的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由管理部门拟定处置计划,形成处置方案,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联审,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审议批复后的处置方案在县级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并纳入县乡村振兴局统一监管。
第二十七条 村级以上固定扶贫资产报废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维护
第二十八条 扶贫资产维护工作坚持谁占有、谁使用、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由资产所有权者承担完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自行组织实施、自行安排维护费用。对确属自身无力维护的,可向上一级主管单位申请予以妥善解决。
第三十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应与资产经营相结合,相关费用依照有关规定可计入经营成本。
第三十一条 资产所有权者应定期对扶贫资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产损坏及时发现、及时维护。
第八章 资产监督
第三十二条 扶贫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资产受益群体、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为扶贫资产监督的主体,均应参与扶贫资产日常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督重点应根据扶贫资产性质、类别进行针对性确定,重点监督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维护等管理环节。
第三十四条 扶贫资产监督应根据资产性质、类别分类施策,落实党务政务公开、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定期巡查、审计监督、绩效考核、三方评估等监督措施。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扶贫资产档案是指扶贫资产形成过程和运营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包括分级台帐和资产档案。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遵循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工作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日常指导,扶贫资产所在乡(镇)、村及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第三十七条 扶贫资产台账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县级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级、村级、到户四级台账;乡(镇)级由所在乡(镇)建立乡(镇)、村、户三级台帐;村级由村委会建立村、户两级台帐,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扶贫资产档案建立,实行“五步备案”制度。每一项扶贫资产均须按照前期工作环节、组织实施环节、确权移交环节、资产运营环节、收益分配环节分段建档、全程备案。
(一)前期工作环节档案。包括项目入库资料(民主决策记录、项目初步方案公示资料、可研或建议书、设计资料等)、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手续、项目实施公示等方面资料。
(二)组织实施环节档案。包括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方面资料。
(三)确权移交环节档案。包括资产清底核查、确权移交手续、资产所有权者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等方面资料。
(四)资产运营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资产运营及风险防控中签订的协议、监督运营管理记录等方面资料。
(五)收益分配环节档案。包括收益分配方案、民主决策记录、收益领取确认记录及相关公示公开等方面资料。
第三十九条 扶贫资产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档案人员调整需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在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权者、相关主管单位及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六)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保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宁武县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2. 宁武县扶贫资产运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3. 宁武县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统筹分配方案
4. 宁武县经营性扶贫资产四色预警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
相关解读:
《宁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武县扶贫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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