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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12-06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22〕85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宁武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武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更新汇交工作方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是维护农民财产权益的核心内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然资源部统筹安排,为依法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自然资源部《通知》要求,充分利用已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到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为项目用地报批、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供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相关工作提供土地权属状况审核基础。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

  对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开展权属核实工作,对发生权属变化的区域,区分不同情形,根据需要开展地籍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相应登记,同时对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进行更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汇交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等技术标准,对更新调查成果进行汇交,最终形成满足要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汇交成果,并导出数据,通过质检后,逐级分批离线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

(三)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机制

  做好日常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保持成果现势性;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每年年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漏补缺,予以更新。

二、组织领导

  经研究决定成立宁武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国伟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邵俊峰 县政府办副主任

  王志荣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王继宁 县财政局局长

  刘成平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仝大鹏 县水利局局长

  隋贤荣 县林业局局长

  朱建峰 薛家洼乡乡长

  于 鑫 阳方口镇镇长

  隆鹏飞 凤凰镇镇长

  郭 伟 余庄乡乡长

  毕俊红 东寨镇镇长

  陈彦峰 涔山乡乡长

  乔建光 宁化镇镇长

  白永胜 石家庄镇镇长

  张 芳 西马坊乡乡长

  谭子硕 迭台寺乡乡长

  贾 敏 怀道乡乡长

  冯春兰 东马坊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志荣兼任。

三、政策依据

(一)法规和政策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等。

(二)技术标准规范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1067—2021);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

  《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

(三)数学基础

1、坐标系统

  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基准高程

  统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四、工作流程

(一)准备工作

1.资料收集

  全面收集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有关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主要收集:

  (1)已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2)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3)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有关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4)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

  (5)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有之间土地争议宗地情况;

  (6)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等;

  (7)“撤村建居”未征收集体土地情况,以往未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情况;

  (8)将“四荒地”、河流、滩涂、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错误登记为集体土地情况,林权登记情况等。

2.数据整理与分析

  整理已有登记成果和收集的资料,根据已有登记成果,核实登记数据的现势状态,分类标注登记类型,建立工作台账。对已登记成果,核实内容是否完整、空间数据是否缺失、图属是否一致,梳理需要更新的宗地,形成任务清单。

(二)已有登记成果入库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要求,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包括历史和现势数据)属性数据和图形数据全面进行清理整合。

  一是属性数据项补充完整业务号、不动产单元号、状态、权属状态、权利类型、宗地面积(小数点保留后四位)、面积单位、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机构、登记时间等字段,在“登记收件信息”中完整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中所有材料名称;

  二是图形数据统一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格式统一、拓扑正确,增量数据坐标点要按顺序排列,图形与属性数据中面积信息(面积、面积单位)要保持一致;

  三是清理错误数据,冗余数据,对登记的农民集体名称、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的,进行规范整理,理清登记数据的现势或历史状态;

  四是规范整理登记档案资料,有条件的要实现图、属、档电子一体化管理。

(三)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1.核实已登记成果权属状况

  核实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登记、更新成果。

2.需更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确定

  根据权属核实结果,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补充调查。

  (1)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但导致变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

  (2)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的,依据权属变化材料,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技术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补充地籍调查,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履行权属调查程序。条件具备的,实地指认权属界线,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条件不具备的,可利用高分辨正射影像图,经图上指界签字后采集界址点坐标,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对重要的以及影像上不清晰或有争议的界址点,采用解析法实测。

  (3)对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误差原因造成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超出所在行政区界线的,按照行政区界线进行调整;实地与所在行政区界线不一致的,按照行政区界线分割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对行政区界线外的宗地重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4)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结合影像特征线,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

  (5)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查清权属争议主体,经争议各方指认,对有争议部分划定争议区,设立争议宗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无争议部分单独设宗并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纳入登记范围。

  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

  对于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者经核实有错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区分不同情形统一集中更新。利用更新后的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根据地籍图编制要求,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1)对完成权属争议调处或只调查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按要求开展首次登记。

  (2)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3)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

  (4)因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办理变更登记。

  (5)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因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

  (6)因被县级行政区界线分割导致权属与坐落不一致的,按照飞地管理,由所在地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或双方协商办理登记。

(四)成果检查汇交

1.三级检查制度

  更新登记数据成果采用自检、互检、专检质量检查的三级检查制度。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有关规定进行全面自检。对成果进行互检和专检,形成质检记录。

2.成果汇交

  以县级为单位,将通过质检的登记成果逐级分批离线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汇交成果包括加盖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公章的纸质报送公文1份和汇交资料清单2份、电子成果数据1份。数据库汇交模板可从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http://bdcyc.mnr.gov.cn/)下载。

  3.核查汇交

  省厅对各地提交的成果资料进行核对,及时反馈核对结果,待成果资料核对无误后,及时进行确认,并向自然资源部离线汇交。

(五)建立更新应用机制

  探索采取“日常+定期”模式,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机制。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及时组织办理相应登记;每年年底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更新,做好数据更新与维护,保持成果现势性和准确性。在开展相关业务中,要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项目用地报批,应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核实土地权属状况。征收集体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应审查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已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确保拟供应土地权属清晰、无重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后,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登记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交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对我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落实,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逐条逐项分解任务,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将要求落实到每个环节,确保我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按时汇交。领导小组要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政策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等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要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将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督促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将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汇交工作台账,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度慢、成果质量差的地方进行重点督促指导。县政府将建立专项督查考核机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部门要通过各大主流媒体,多渠道宣传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相关政策、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充分调动集体组织积极性,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附件:实施流程图

附件:实施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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