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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武县委办公室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委、局、室,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宁武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宁武县委办公室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4日
宁武县文化和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宁武县委、宁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宁武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宁武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宁武县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事业和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县基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活动。指导县级重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加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的宣传力度。贯彻落实国家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交流政策,促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产业对外交流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推动宁武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走出去。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指导建立健全全县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管理全县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拟订全县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文物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文物产业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指导培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新产品、新业态,组织指导文创产品的研发利用工作,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九)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强化对全县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并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组织查处全县性文化、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十三)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十四)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
(十五)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六)管理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加大文物资源活化利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县文物安全工作。
(十七)负责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申报、保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国家及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完成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十九)职能转变。县文化和旅游局要加强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优化协同高效。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发挥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
第四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综合协调本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行政业务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拟定本部门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部门财务工作;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综治、保密、信访、督察督办、政务公开、政务协调、提案办理和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编写宁武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信息、年鉴及史志编纂工作,管理本部门门户网站。
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办理党组日常工作事宜;负责党组和县委的党务联系;负责干部管理、监督、考核工作;负责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文化类社会组织的党群工作;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定点扶贫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二)文化文物管理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文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两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指导文化馆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群众文化活动;负责指导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全县新闻、报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发行和音像复录、印刷行业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的宏观管理、培育、规划、布局及有关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贯彻;指导管理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和营业性演出、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组织协调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普查并组织实施;拟定并组织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管理文化产业发展;协调文化产业发展相关事宜。
负责全县及农村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及指导实施建设工作任务;积极提高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率和覆盖率,指导完成农村公益电影放映任务;管理全县及农村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建设档案工作;管理和办理全县境内建台、建站申报、审批手续。指导全县各乡镇(街道)搞好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及设施、设备安全运维工作,确保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安全播出。
负责全县的国保、省保、县保田野文物的日常安全管理、巡查工作,并做好文物日常监测及田野文物“四有”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地上、地下文物的保护、考古项目申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工作,并承担其修缮方案的申报及协助实施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辖区内涉及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遗址点、历史文化遗迹(包括古建筑、当代有代表性建筑、名人故居)、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包括古墓葬)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地区的建设项目进行依法监管和前期考察;负责争取管辖范围内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并依法依规使用及辖区内文物的保护宣传工作;负责辖区内民间流散文物的征集、鉴定、保护、研究及文保员的建档、管理、培训等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三)旅游行业管理股
编制全县旅游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和区域规划,指导和综合平衡各乡镇旅游规划;负责国家和地方有关旅游标准实施工作;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受理旅游投诉案件;负责星级饭店、景区质量等级的申报、初评及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县内旅行社(分社及网点)的审核、备案等工作;负责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组织协调假日旅游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游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全县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内对外宣传和旅游节庆活动,负责旅游信息化建设、新闻发布、媒体宣传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旅游商品的策划、规划和推介工作,受理参与旅游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指导旅游发展中心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四)政策法规股
负责检查督促国家和省市县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文物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新闻出版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工作;做好依法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审批、审核项目工作;做好查处案件的复查审核相关工作;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第五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股级职数4名。
第六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宁武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
宁武县凤凰东大街大河堡村门楼对面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0350-4720118
负责人姓名
闫鹏 宁武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