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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武县委办公室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委、局、室,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宁武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宁武县委办公室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4日
宁武县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宁武县委、宁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宁武县医疗保障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规定并组织实施,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负责省、市驻宁单位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省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完善和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内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与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医疗保障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统筹协调好贫困户的健康扶贫工作。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宣传、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购置管理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国内合作交流等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本单位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本单位和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负责医疗保障信息统计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编制2名,股级职数1名。
(二)待遇保障与医药服务股
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规定,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全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负责制定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并组织实施。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三)医药招采与基金监管股
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落实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股级职数3名。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宁武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
宁武县南门街中段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0350-8533999
负责人姓名
刘鹏 宁武县医疗保障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