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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0-06-16       大    中    小     

宁武县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宁武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宁武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正科级建制,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巡查工作,指导、监督县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三)承担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调研,研究拟定全县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

(四)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县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全县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报批工作。

(六)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负责和指导土地确权;负责全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土地证书的年检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七)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动态监测;负责国家、省和市组织的重大土地调查专项。

(八)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及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

(九)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县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协助市局和省厅参与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地下水勘察的监督管理和矿泉水及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实施全县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井关闭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负责县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实施国家、省级和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协助省厅和市局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参与管理境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参与对境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三)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责任。指导全县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四)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并组织落实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和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五)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参与省厅和市局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六)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定全县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七)承担全县测绘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统一监管基础测绘、法定测绘、测绘市场、涉外测绘、测绘成果、地图编制出版、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发布、测量标志、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地理空间信息协调、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等。

(十八)负责对全县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及县局事业单位的管理。

(十九)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9个职能股室。

(一)综合办公室(兼宁武县测绘管理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新闻发布、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综合治理、资产管理、后勤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工作;负责管理政务大厅的窗口;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承办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等事项;编制全县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包括公务员年度考核、考评;负责组织直属事业单位土地、地勘和测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和劳动技能鉴定;负责本局科技外事工作,组织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安排外事接待工作和办理出国人员有关手续;负责本局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起草、制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规范性文件,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组织承办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和法律、法规的汇编工作;调查研究、起草土地、矿产、测绘工作的行政管理政策;调查研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组织违法案件的听证工作;负责全县土地、矿产、测绘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工作;负责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局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违法行为的查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暂扣测绘资质证书、降低测绘资质等级、限期离境之外的其他测绘行政处罚工作。

(对应市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政法宣传与调控监测科(行政复议办公室)、测绘科(忻州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和规划股

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拟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征地补偿标准,指导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监督检查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各类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报备工作;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和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用地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非农建设用地及农地转用和农村住宅用地农地转用的报批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它各类专项规划;指导、审核、监督、管理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参与报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指标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参与非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并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工作;负责对国土资源各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市局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科和市局规划科)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三)耕地保护和利用管理股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拟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落实情况;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指导全县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负责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规范和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交易行为;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全县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负责建设项目的供地工作。(对应市局土地利用管理科和耕地保护科)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四)地籍管理股(宁武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办公室)

负责全县地籍、地政的统一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和变更调查、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证年检;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和土地确权;负责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测;负责全县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管理地籍信息系统。(对应市局地籍管理科)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五)地质勘查环境股

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网、站的统一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全县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参与部、省级发证矿山企业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作;组织审查、批准市级以下发证矿山企业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负责已设立探矿权的年度检查、复核和上报管理工作,调处探矿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勘查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勘查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区域地质勘查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地下水勘查的监督管理和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等地质遗迹。依法对盗卖、破坏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行为进行查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县级地质勘查计划;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全县境内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参与对新建、扩建、改造矿山企业投产验收工作。(对应市局地质勘查环境科)

由副科级领导兼任股长。

(六)矿产开发管理股

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承担采矿权延续、变更(包括调整原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采矿权人)和转让、抵押的管理工作;负责征收资源整合、采矿权转让中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管理全县二级采矿权市场;监管有证矿山企业开采活动,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越层越界行为;参与调处重大采矿权属纠纷。(对应市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由副科级领导兼任股长。

(七)矿产资源审批与储量股

组织编制实施全县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受理采矿权申请;承担新设采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审查、报批、划定矿区范围、登记发证、价款征收工作;负责采矿权评估的监督管理和受委托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管理;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我县境内开展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对全县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综合管理,拟定相关政策和具体规定;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对应市局矿产资源审批与储量科)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八)督察应急股

负责督促检查局有关科室和所属单位对上级机关作出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要批办件、督办件的督察工作;负责督察全县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用地、矿产资源配置等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承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承办局务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督察工作负责拟定国土资源信访、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负责接待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和局领导信访接待日的协调落实工作;负责信访案件的转办、督办;负责信访统计、汇总,进行信访信息分析;指导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承担县局机关应急(政务)值班工作;组织本系统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制定应对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应急体制、机制建设;协调指导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培训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对应市局督察应急科)

由副科级领导兼任股长。

(九)财务股

组织拟订并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全县性的土地、地质勘查资金;对国土资源工作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种专项资金进行征收、监督及管理,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承担财政拔给资金的财务管理,编制预算、决算;按照有关经费使用办法的规定,编制各项经费收支预算;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财务监督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县局国有资产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负责对全县所属各国土资源管理所财务及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应市局财务科)

由副科级领导兼任股长。

四、人员编制和职数

(一)编制

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编制为11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

(二)职数

1、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行政技术1名,纪检组长1名。

2、股级职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国土资源局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县煤炭局参与全县煤矿资源开发与规划管理。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按《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执行。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国土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全县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宁武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宁武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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