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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时间:2015-06-04       大    中    小     

 

根据《宁武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宁武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正科级建制,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对乡(镇)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排污企业实施在线监控;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实施区域、流域限批制度;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组织实施末位淘汰;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组织实施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等职责。

2、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总量控制,并对其完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状况信息。

3、拟定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地方性政策,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4、承担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职责。

5、承担矿井关闭及有关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地方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2、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和考核职责。

3、加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参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拟定地方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负责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对乡(镇)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担国家、省、市和县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全县各乡(镇)、各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协助省、市环保局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社会经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区域、流域限批制度。

(七)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环境工程监理、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统一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九)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核与辐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县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县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二)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组织协调、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有关本县的履约工作;协调处理涉外和市际间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保护奖惩工作。

(十四)监督、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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