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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7-06-18       大    中    小     

 

宁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宁武县委、宁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武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发〔201416号),设立宁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煤炭工业局牌子),以下简称县安监局,正科级建制,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县综合性安全生产意见、规定;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承担全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民爆物品、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责(以上所属行业统称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协助省国防科工办做好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销售企业经营许可及年检的受理、初审工作;依法查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解决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

(十)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查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

(十二)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县安监局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安委办)的牌子,承担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一般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县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担县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县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十五)对全县煤矿生产、建设、经营、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十六)研究提出煤炭行业发展政策和战略建议,拟订全县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十八)研究提出全县煤炭工业发展的政策性意见,根据省、市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提出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做好初核上报工作。

(十九)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负责全县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和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组织实施煤矿安全执法工作;负责全县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参与对县属国有煤炭企业领导的业绩考核。

(二十)协调组织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全县煤矿安全调度工作。

(二十一)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规定的情况。

(二十二)负责一通三防和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负责全县煤矿灾害预防工作。

(二十三)负责煤炭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实施产能、产量控制;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矿生产,建设和经营秩序;协调组织全县煤炭生产调度工作。

(二十四)按有关规定,负责行业内使用省、市、县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计划的汇总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十五)指导全县煤炭行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煤炭企业执行生产建设规范、规程和标准;统筹全县煤炭行业科技和信息工作;负责科技手段在煤矿安全领域的推广应用。

(二十六)负责煤炭生产要素登记公示;负责全县煤炭运销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核管理工作。

(二十七)统筹全县煤炭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县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煤矿相关从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二十八)指导全县煤炭行业财务、会计工作;参与各类煤炭基金、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研究提出全县煤炭营销策略和政策建议;统筹、协调、调度全县煤炭的生产销售;按有关规定,负责全县煤炭信息化平台管理。

(三十)经授权,承担全县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工作。

(三十一)指导全县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

(三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安监局内设13个股室。

(一)办公室(机关党支部)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定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二)人事科教股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职称和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协调指导全县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统筹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及从业人员保险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及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等考核及上岗准入管理。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三)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联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县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拟定全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及考核组织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及经费管理事项;分析预测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建立和完善伤亡事故调度统计报表制度;对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县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监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等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四)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县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尾矿库等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尾矿库等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尾矿库闭库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五)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1)指导、协调和监督煤炭、民爆、交通(水运)、铁路、建筑、消防、交警、农业、水利、电力、特种设备、旅游、教育、林业、地震、气象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省国防科工办做好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销售企业经营许可及年检的受理、初审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2)依法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较大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六)工商贸安全监督管理股

1)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及相关人员安全资格上岗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工作;承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2)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销售许可的有关工作;组织烟花爆竹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联合执法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七)规划发展股

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县煤炭行业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组织行业实施结构调整,推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参与全县煤炭资源开发与规划管理;对煤炭资源矿业权的设置提出初审意见;按有关规定,负责行业内建设项目的初核上报;按有关规定,负责新开办煤矿、改扩建煤矿的矿井地质报告初核上报;按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对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上报;负责煤炭企业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核并上报;负责全县煤矿基本建设管理;负责全县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负责行业内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查上报;实施煤炭总量调控,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和固定资产及生产建设情况全面综合统计上报。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八)行业管理股

指导全县煤炭行业生产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煤炭企业执行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根据省、市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负责煤矿开办、改扩建初审上报;负责全县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初审上报;按有关规定,负责煤炭资源枯竭矿井关闭、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的初审上报;负责煤炭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煤矿企业生产要素登记公示工作的初审上报;指导全县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炭企业建立健全机电管理制度,提高机电管理水平;监督实施煤炭技术装备准入标准,淘汰落后技术装备。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九)经济运行股

研究提出煤炭经济运行年度调控目标;监测全县煤炭生产、运销情况,分析全县煤炭经济运行动态,解决煤炭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统计经济技术指标,发布煤炭经济技术、市场信息;负责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合理布局铁路发煤站、公路营业站和储煤场;负责全县煤炭年度产运销衔接和运输计划的平衡;协调煤炭调运工作;建立和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负责煤炭监管信息化平台管理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

指导全县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煤炭安全生产规划;负责全县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确定全县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提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初审意见;负责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煤炭行业安全纠察工作;落实全县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和违章等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全县煤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全县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救援体系建设;协调组织全县煤矿安全调度、矿山救护和应急救援中心的业务管理工作;参与组织煤矿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组织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负责煤矿事故约谈制度的落实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十一)财务股

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监督直属单位的资产和财务工作;指导全县煤炭行业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全县各类煤矿财务指标的汇总,编制全行业财务统计报表;参与各类煤炭基金、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矿建设项目省补、市补、县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十二)瓦斯防治和利用股

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瓦斯监控系统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指导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承担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确定并下达瓦斯抽采与利用指标;负责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初核和竣工初验;负责瓦斯涌出量与预测报告的初审;负责年度瓦斯等级鉴定;负责全县矿井通风能力初审;统筹全县煤炭行业科技工作;负责煤炭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煤炭行业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交流、转化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十三)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具体承担本单位所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的审批(管理)权力。

股长由副科级领导兼任。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编制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 16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

(二)职数

1.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行政技术(总工程师)1名。

2. 股级职数1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宁武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宁武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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