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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时间:2015-06-04       大    中    小     

 

根据《中共宁武县委、宁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武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发〔2014〕16号),设立宁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煤炭工业局牌子),以下简称县安监局,正科级建制,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县综合性安全生产意见、规定;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承担全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民爆物品、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责(以上所属行业统称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协助省国防科工办做好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销售企业经营许可及年检的受理、初审工作;依法查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解决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

(十)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查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

(十二)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县安监局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安委办)的牌子,承担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一般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县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担县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县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十五)对全县煤矿生产、建设、经营、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十六)研究提出煤炭行业发展政策和战略建议,拟订全县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十八)研究提出全县煤炭工业发展的政策性意见,根据省、市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提出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做好初核上报工作。

(十九)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负责全县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和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组织实施煤矿安全执法工作;负责全县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参与对县属国有煤炭企业领导的业绩考核。

(二十)协调组织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全县煤矿安全调度工作。

(二十一)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规定的情况。

(二十二)负责“一通三防”和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负责全县煤矿灾害预防工作。

(二十三)负责煤炭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实施产能、产量控制;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矿生产,建设和经营秩序;协调组织全县煤炭生产调度工作。

(二十四)按有关规定,负责行业内使用省、市、县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计划的汇总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十五)指导全县煤炭行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煤炭企业执行生产建设规范、规程和标准;统筹全县煤炭行业科技和信息工作;负责科技手段在煤矿安全领域的推广应用。

(二十六)负责煤炭生产要素登记公示;负责全县煤炭运销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核管理工作。

(二十七)统筹全县煤炭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县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煤矿相关从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二十八)指导全县煤炭行业财务、会计工作;参与各类煤炭基金、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研究提出全县煤炭营销策略和政策建议;统筹、协调、调度全县煤炭的生产销售;按有关规定,负责全县煤炭信息化平台管理。

(三十)经授权,承担全县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工作。

(三十一)指导全县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

(三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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