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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宁武县委、宁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武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发〔2014〕16号),设立宁武县发展和改革局(挂科技局、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县发改局,正科级建制,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原粮食局的职责。
(三)取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增加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办公室职责。
(五)增加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研究拟定、组织实施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搞好经济总量平衡,指导和推进本地区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全县价格管理;研究全县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推动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转型综改试验总体方案并分解下达。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县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监测全县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和分析。
(三)汇总分析全县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协调信用体系建设;拟定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促进融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产业、价格和投融资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县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政策建议,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县人民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县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拟定并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需要县综合平衡的工业专项规划、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产业基地,按规定权限审核工业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定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承担组织编制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提出全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推进县际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实施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及西部地区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推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编制实施以工化赈计划。
(八)承担全县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执行国家、省、市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省、市战略物资在本县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食糖等储备,负责全县应急物资相关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九)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定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参与拟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组织拟定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统筹推进国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工作;牵头制定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规划,统筹基金安排使用的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拟定年度分行业安排计划。
(十二)拟定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工作;负责碳减排交易权项目的组织申报与实施。
(十三)研究起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
(十四)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五)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设;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煤层气(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并拟定实施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组织实施行业标准。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和省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价格政策措施;宣传物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十七)负责全县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价格计划草案,研究和提出全县价格改革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设计和论证价格改革方案。
(十八)管理国家、省、市、县列名的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和调整县管商品的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参与煤炭专项基金的政策研究制定与调整;负责价格调控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对粮食、棉花和石油等风险基金及储备商品的使用提出建议;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审定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标准;负责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和年审;负责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负责主持重要商品价格(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十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房地产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土地价格,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价格管理办法,对非住宅商品房核定基准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廉租房、未售公房的租金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二十)负责对放开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实行监审,确定重要商品的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以及差率和利润率;负责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和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主要商品行业价格协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负责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制止低价倾销;负责集市贸易的价格管理。
(二十一)组织全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参与对煤炭专项基金及“价差”“量差”的稽察,参与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的监督检查;受理不服物价检查处罚而申请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负责推行全县明码标价工作。
(二十二)建立全县市场价格监测体系,组织价格信息网络,分析市场物价形势,预测物价走势,研究价格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二十三)负责全县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接受委托负责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认定、鉴证工作;接受委托调解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价格纠纷,协调有关价格事宜;开展物价政策咨询服务和价格认证工作。
(二十四)负责全县主要农产品、工业品、服务收费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整、汇总、分析;负责调(定)价(费)前的成本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饮业,修理业的等级差价率。
(二十五)负责全县市场价格理论、价格政策的研究工作;负责全县物价干部职工和企业物价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二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或拟定全县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我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二十七)组织编制全县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科技力量,对全县重大科技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组织协作攻关;编制和实施全县科技攻关、星火、成果推广,软科学研究等各类科技计划,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省市的各类科技计划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组织实施我县承担国家和省市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十八)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构;指导全县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二十九)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促进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发展;负责管理科学器材的引进、购置。
(三十)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归口负责管理科技成果(包括专利)的登记、推荐、评审、奖励工作;负责管理全县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
(三十一)负责规划科研机构的合理布局,审核县属全县所有制独立自然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积极推动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星火技术密集区、农业科技示范区等科技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负责全县技术市场的管理;归口管理民营科技企业,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负责指导全县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认定登记技术合同,会同有关部门仲裁技术合同纠纷;负责全县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三十二)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组建和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管理全县科技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协同组织部门管理科技副乡(镇)长。
(三十三)制定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大力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三十四)负责全县科学统计和科技保密工作,管理全县科技信息、科技新闻发布。
(三十五)负责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组织对外科技的交流、合作,组织实施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技术引进、技术出口审查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科技系统的国家安全工作。
(三十六)会同各部门研究提出全县转型综改试验的目标、任务、要求、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并分解下达。
(三十七)会同各部门研究提出转型综改试验总体方案。
(三十八)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