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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武县委办公室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委、局、室,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宁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宁武县委办公室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4日
宁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宁武县委、宁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宁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宁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管理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建立全县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县级标准,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全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提出贯彻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县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定全县勘察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定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全县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指导全县城市建设的责任。贯彻落实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县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全县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全县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建设。
(七)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全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全县建筑业的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全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指导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建筑节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县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九)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县关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城市节水、市容环卫、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研究起草全县城市管理方面的制度和管理办法,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十)负责拟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城市节水、市容环卫、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年度计划,参与拟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城市管理的科学研究、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引进及创新、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十一)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推进城市生活减排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县本级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公园广场、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年度维护计划和运营、维护、管理、考核工作;承接新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十三)负责拟定县本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执法活动;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系统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相关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城市管理相关行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拟定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依法审批相关事项。
(十七)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技术管理,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八)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建设战时人口疏散基地;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防空防灾演练。
(十九)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报建设;组织发放防空防灾警报。
(二十)负责开发利用和管理已建人民防空工程。负责管理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对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二十一)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人民防空理论和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二十二)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
(二十三)管理和使用人民防空经费和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二十四)战时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组织人民开展城市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
(二十五)完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二十六)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市人防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
将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归县自然资源局;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划归县林业局;将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人防职责、县公安局的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地震局承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职能划入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第四条 宁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应急管理、负责信息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维稳、文书档案、后勤保障和本部门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局领导督办突发性重大事项。承担党组日常工作;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承担本部门人事教育职责。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社保劳资等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才培养选拔和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技术工人考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鉴定工作。组织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履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
承担本部门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职责。承担本部门各项资金与国有资产管理及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责;指导和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和行业经济活动的内审工作;会同相关股室做好全县各类专项资金的汇总上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组织拟定全县城市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履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职责;负责和指导全县城市管理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财务职责;承担全县城管项目建设维护资金的申报及资金划转调拨;承担县本级城管项目建设维护资金的计划编制工作;负责县本级城市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县本级城市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及行业经济活动的内审工作。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组织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各项工作目标,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综合协调处理本部门日常政务,负责会务、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接待和电子政务工作。组织人民防空干部培训。
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汇总经费决算。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负责本部门集中采购;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调配、考核、任免、培训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系统人才培养、选拔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定城市管理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本部门的党务职责;承担党组日常工作;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群团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二)城市建设管理股。承担全县城市建设和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职责。参与拟定全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县本级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停车设施、环卫设施、道路桥梁及综合交通设施、照明、园林绿化、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房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建设项目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建设统计工作;负责县本级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年鉴的编纂;负责协调推进全县改善人居环境工作;履行全县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县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县相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审核和管理;负责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参与县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推进城市生活减排工作。承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宁武县县本级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公园广场、市容环卫、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年度维护养护建设工程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宁武县县本级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公园广场、市容环卫、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养护建设工程的考核工作。
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发包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含专项验收)备案、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负责新建建筑规划阶段节能审查,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预审;负责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负责县本级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竣工验收后的建设工程档案备案;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及使用登记。
承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拟定县本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执法活动;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系统的建设和监督管理;负责12319城市服务热线的监督管理;负责宣传国家、省、市、县有关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系统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负责县本级城市管理行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管理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紧急状态下城市防汛等防灾、减灾工作。
承担县城规划区范围外村镇建设管理职责。指导和管理全县村镇建设技术服务和标准设计、通用设计推广工作;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组织指导全县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和重点镇的建设;指导全县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迁移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镇貌管理工作;履行全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村镇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三)建筑市场管理股。承担建筑市场管理职责。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和在建建设工程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等企业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负责全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标准定额职责。负责执行国家和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办,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县本级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工作;负责县本级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县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负责县本级建设工程中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以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县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评价管理。组织或参与全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承担住房保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职责。负责宁武县城区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综合评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负责县直管公房资产管理、公有住房出售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管理;负责城市房屋安全管理。
拟订并组织落实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功能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全县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建设、质监、监理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负责指导管理已建人防工程,对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的设施设备进行监管。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统计和技术档案管理,组织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技术培训。组织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涉及人防工程建设有关要求。负责政务服务的相关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民防空系统行政执法。承办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组织人民防空普法宣传、普法教育和法治培训。
加强人防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推进全县人防指挥机构、指挥场所、指挥手段、指挥机制建设,负责组织编制城市防空袭及各项保障方案。编制全县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规划,指挥配合上级人防部门开展指挥业务系统建设。组织全县人防警报统一试鸣,牵头处理人民防空突发应急事件,负责人防指挥通信工作纳入县政府应急管理体系,推进人防信息化基础设施军民融合发展,承担应急、反恐工作。拟定训练计划,督促和指导全县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试点建设人防新型专业队伍,推进人防志愿者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指挥通信业务培训。组织参加全市人民防空演习,并组织全县人民防空演习演练。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指导全县人口疏散基地、疏散地域建设,完善应急应战功能。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和软件正版化建设工作。负责人民防空部门“准军事化建设”。
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指导全县人防部门开展“五进”工作。
承担建筑节能和科技管理职责。负责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建设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与鉴定;管理全县建筑行业科技成果,指导实施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和科技产品的检测、鉴定和推广工作;负责县本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现场监管;负责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负责县本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划与建设。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第五条 宁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宁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宁武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3 月24 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
宁武县凤凰大街0357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0350-4722208
负责人姓名
张禹勋 宁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