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16 大 中 小
根据《宁武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宁武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住房城建局,正科级建制,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城乡建设局职责划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县建设局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转县交通局。
(四)将原水务局指导城市供水管理的职责划入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对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
(八)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体制,负责行业指导、监督、协调。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县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负责监督实施,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县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拆迁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定全县勘察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定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六)承担指导全县城市建设的责任。贯彻落实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全县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指导全县城市防洪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全县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监督管理,组织全县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组织全县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产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筑政策、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村镇规划编制、调整和实施,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全县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全县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建设,指导全县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八)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定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全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全县建筑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实施全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监督执行,负责实施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
(九)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贯彻执行建筑节能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县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城镇减排工作。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担对全县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责任。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运转;负责文电处理;承担信息、保密、信访和机关文书档案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文稿;负责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工作事项;参与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负责和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担本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鲺国有资产管理及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和行业经济活动的内审工作;负责本局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二)城乡规划管理股
1、拟定全县城镇发展战略,制定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与措施,执行城乡规划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政策,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县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街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城镇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核发省、市、县审批、的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
2、拟定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发展战略和镇、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并监督全县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县村镇建设技术服务和标准设计、通用设计推广工作;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组织指导全县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和重点镇的建设;指导全县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迁移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镇貌管理工作;提出全县进城定居住房政策的建议;承担全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股长由副科领导兼任。
(三)城乡建设管理股
拟定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垃圾处理、供气、供热、城市道路及综合交通设施建设、城市照明、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全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的报批和保护、利用、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参与全县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参与全县城市建设项目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工作;参与拟定全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参与全县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负责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供气、供热、供水、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宁武县城区规划区的公用事业进行直接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工程的建设管理、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管理;负责全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城市建设统计管理工作。
股长由副科领导兼任
(四)建筑市场管理股
贯彻招待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的规章制度;拟定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筑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建筑工程材料试验室、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验证。负责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拟定建筑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
股长由副科领导兼任
(五)建筑节能与科技股
拟定全县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建设行业新产品、新技术、瓣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宁武县城区建筑节能项目和全县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县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负责管理全县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制品的检测、鉴定、备案和推广工作。负责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与监督;负责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节能设计的备案与认定;负责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负责可再生能源项目申报和利用的实施与监督;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与监督;提供与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性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有用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系统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股长由副科领导兼任。
四、人员编制和职数
(一)编制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6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
(二)职数
1、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行政技术1名,纪检组长1名。
2、股级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节能减排职责的分工。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县经信局负责全县节能降耗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全县污染减排工作。县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县经信局具体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和城镇生活减排有关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宁武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宁武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