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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9-04-03       大    中    小     

  中共宁武县委办公室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林业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委、局、,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宁武县林业局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委机构编制委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委、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宁武县委办公室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4 

  宁武县林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宁武县委、宁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宁武县林业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宁武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控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指导执行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森林经营、利用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天然林保护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国家湿地保护标准,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荒漠化防治标准拟订配套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拯救保护、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在国家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指导下,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撤销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相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办法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级、市级和县级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木材利用及相关林业产业政策,拟订相关配套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结构调整,对全县林业和草原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按分工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七)指导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八)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九)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措施,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推动林业草原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林业草原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全县重大林业草原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林业草原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县林业草原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责调整。将县农业委员会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委员会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等职责划入后,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县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第四条  宁武县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本单位日常运转工作。制定本单位运行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文稿起草、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政务信息、机要、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工作,负责会议、接待、政务公开、值班、宣传、政务督办件、信息化建设、后勤工作。组织办理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承担目标责任考核和扶贫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股室拟定各类应急工作制度办法以及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应急体制、机制建设。 

  承担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承担党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并对重要行政和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承担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担财政拨付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中央省市县级林业和草原投资及相关项目实施;负责行业统计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二)森林草原和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森林资源,承担公益林划定、调整、监管相关工作。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拟订资源优化配置、木材利用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草原保护工作。承担草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各类草原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全县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与耕地保护政策的衔接。 

  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全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承担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核相关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撤销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全县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控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各乡镇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三)营林绿化和林业科技发展管理股 

  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落实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起草全县国土绿化办法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牧)还林还草等林业生态建设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全县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相关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开展荒漠调查,起草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草业碳汇等相关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天然林保护工作。承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拟订林业和草原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方案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的结构调整。组织、指导全县干果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按分工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全县林业和草原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组织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物种、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指导涉外、融资项目实施。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第五条  宁武县林业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3名。 

  第六条  宁武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宁武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4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 

  宁武县凤凰大街0156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0350-4722094 

  负责人姓名 

  隋贤荣 宁武县林业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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