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04 大 中 小
根据《宁武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宁武县林业局,正科级建制,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的职责。
(三)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县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相关政策,组织起草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县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使用上级部门下拨的各项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县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对林业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和组织全县国有林场、苗圃及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监督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及其它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并管理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全县集体、个人林木的凭证采伐;审核发放省内木材运输证;组织、指导全县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和报批。
(五)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指导下,组织全县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濒危物种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报工作。
(六)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测报,进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
(七)组织指导全县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指导林产品结构调整。对全县林业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规范林业生产行为。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九)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