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2 大 中 小
填报单位 | 宁武县民政局 | ||
项目 | 城市大病医疗救助服务 | ||
项目类别 | 服务 | ||
项目依据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武县人民政府《宁武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宁武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凡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大病的城市低保对象,侧重于常补对象,予以重点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大病的城市低保对象,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予以适当救助;交通事故(对方责任的)、工伤、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不予救助。 | ||
办理条件 | 城市低保对象 | ||
申报材料 | 户口簿、身份证、低保供养证、疾病诊断书、参加合作医疗保险或证明材料。 | ||
办理程序 | 救助对象申请---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填写《宁武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乡镇(街道)审核—张榜公布—县民政局审核—张榜公布。 | ||
办理时限 | 自居委会受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30日内办理完毕。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办理结果状态 | 可在本单位全部办结 | ||
办理部门名称 | 民政局办公室 | ||
办理地址 | 民政局办公大楼 | ||
联系电话 | 4725380 | 邮编 | 036700 |
网上表格下载 | 否 | ||
监督电话 | 4725380 |
填报单位:宁武县民政局
项目:城市大病医疗救助服务
项目类别:服务
项目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武县人民政府《宁武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宁武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办理对象及范围:凡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大病的城市低保对象,侧重于常补对象,予以重点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大病的城市低保对象,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予以适当救助;交通事故(对方责任的)、工伤、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不予救助。
办理条件:城市低保对象
申报材料:户口簿、身份证、低保供养证、疾病诊断书、参加合作医疗保险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救助对象申请---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填写《宁武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乡镇(街道)审核—张榜公布—县民政局审核—张榜公布。
办理时限:自居委会受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30日内办理完毕。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可在本单位全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民政局办公室
办理地址:民政局办公大楼
联系电话:4725380
网上表格下载:否
监督电话:4725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