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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第51号整改任务销号验收意见

 时间:2020-11-20 16:21       大    中    小     

  宁武县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清单第51号整改任务销号

  验收意见

  

  按照《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以下简称《整改任务清单》)要求,2020年11月3日,我县组成验收组对《整改任务清单》第51号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

  一、整改任务

  山西汾西正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元煤矿、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明业煤矿有限公司、山西宁武张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矿界与保护区实验区重叠。

  二、整改目标

  依法依规逐步退出自然保护区,限期修复生态。

  三、完成情况

  山西汾西正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元煤矿于2018年8月13日,由省国土厅(晋国土资行审字〔2018〕564号文)变更采矿权,调整井田面积为5.5082平方公里,将井田面积与保护区重叠部分退出保护区。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明业煤矿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由省国土厅(晋国土资行审字〔2018〕608号文)注销采矿权,退出保护区。

  山西宁武张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由省国土厅(晋国土资行审字〔2018〕535号文)变更采矿权,调整井田面积为0.8680平方公里,将井田面积与保护区重叠部分退出保护区。

  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7日,由省国土厅(晋国土资行审字〔2018〕504号文)变更采矿权,调整井田面积为12.1612平方公里,将井田面积与保护区重叠部分退出了保护区。关于该公司的风井场地空气加热室等地面建筑保留的原因:该公司西扩区风井空气加热室是保证矿井安全运行和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必须设施,该公司于2020年4月,委托咨询公司开展了《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西扩区风井空气加热室对矿井安全生产影响评价综合论证报告》,并经专家进行了评审,认为西扩区风井主要能源为井下回风中的余热,不存在排放污染、噪音超标等有害因素,对自然保护区无影响。按照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1月7日《关于对煤矿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补充通知》(晋煤监安二〔2019〕8号)第五条精神,“对于部分生产矿井矿区范围因各类保护区重新划界后,煤矿主体企业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的工业广场、井筒、巷道、硐室等要留足保护煤柱、维持现状,不得进行采矿活动,…”,为确保井下通风和安全生产,该公司风井场地空气加热室等地面建筑保留。

  四、验收结论

  已按要求退出保护区,完成了整改任务,可以销号验收。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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