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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3-06 09:53 大 中 小
宁政办发〔2017〕14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露天煤矿及火区和塌陷区 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宁武县露天煤矿及火区和塌陷区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宁武县露天煤矿及火区和塌陷区治理
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县露天煤矿及火区和塌陷区治理项目管理,规范开采治理秩序,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各乡(镇)、各部门监管职责,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煤矿监管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16〕175号)精神,结合我县露天煤矿及火区和塌陷区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自2009年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以来,我县露天煤矿和火区塌陷区治理项目应运而生。这一开采方式的转变和火区塌陷区治理项目的实施,不仅涉及村庄多,而且涉及到土地占用、复垦、地面建筑物与基础设施拆除迁移、村民补偿安置以及生态恢复,牵动着方方面面利益和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露天煤矿及火区和塌陷区综合治理(以下简称治理项目)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严峻性,高度重视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坚定信心,强化举措,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治理行为,着力推进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促进我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事、提高效能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依法行政,提高效率,尽职尽责,协调配合,为露天煤矿开采治理项目、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二)民生优先、利益兼顾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既要优先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安置,保证国家、集体、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证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将资金真正用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
(三)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相统一的原则。露天煤矿与治理项目在确保安全生产治理的同时,必须确保基础设施与其它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采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土保持、植树造林等综合防治措施,实现安全、环境相统一。
(四)分步实施、边采边治的原则。露天开采与治理范围内的土地(林地)要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分区的方式办理有关手续。露天开采与治理的采、剥、排土等作业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和设计实施,严禁擅自分割、承包、转让、倒卖,坚决打击点布面、多系统开采行为。
(五)坚持方法科学、技术成熟、经济合理、施工安全、快速高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节约费用、保护环境的原则。
三、任务要求
(一)严格标准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建设、治理行为
1.治理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审批办理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等,露天煤矿除编制审批办理上述相关资料外,还需编制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2.露天煤矿、治理项目开工前都必须办理土地、林地使用等相关手续,取得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建设与治理。
3.露天煤矿、治理项目的环保工程、安全设施工程等必须达到“三同时”。在建设与治理施工中要执行招投标制。主体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资质的一律取消投标资格。露天煤矿与治理项目的主体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治理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施工单位在建设、治理过程中的安全主体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设、治理过程中的具体工作。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所施工工程相应的资质,施工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6.露天煤矿基建工程竣工后,需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省煤炭工业厅进行煤矿生产要素公示批复,严禁未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治理项目工程结束后,由宁武县人民政府初验合格后,报忻州市人民政府对治理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二)优化采剥部署,强化基础管理,科学组织施工
1.露天煤矿井田范围内所有保护物的保安煤柱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留设,经主体企业批准,并在市、县煤炭、安监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2.露天煤矿、治理项目应根据批复的开采工艺和选用的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批复的设计及采剥、计划进行作业。露天煤矿需变更采剥计划,计划(含采区变更)必须报主体企业批准,并在市、县煤炭安监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治理项目在治理过程中要随时掌握火区的位置、范围、深度,若确定下部无着火点的情况下,要立即停止向下开挖,以真正达到治理火区的目的。
3.露天煤矿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严禁超能力生产,严禁越界开采,严禁将矿田转包或切块分包,严禁违反设计多点采剥作业;治理项目要合理利用现有场地,为了减少对当地生态环境影响。治理过程中,按要求采取分区治理措施,边治理边做好相应的生态恢复工作,严禁以治理为名进行露天开采。
4.露天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生产煤矿回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17号令)和《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晋煤行发〔2013〕738号),认真落实煤矿储量及回采率管理工作,不得采厚丢薄、采易丢难、采肥丢瘦。治理项目主体要委托测绘公司进行残留煤储量计算,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残留煤进行核定,在治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残煤要由主体企业统一进行依法销售,严禁将治理过程中产生的残煤直接用于抵顶治理工程费用。严禁以治理名义从事非法开采活动。
5.露天煤矿与治理项目要分别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和施工计划,并经主体企业审批后,报县安监局备案,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生产计划、施工计划组织生产。特别是露天煤矿要严格按照公示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三)加强用工管理,健全管理机构,打造专业化队伍
1.露天煤矿必须配齐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管理人员和具体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治理项目参照露天煤矿配备相应素质的管理团队。
2.露天煤矿与治理项目必须与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用工备案率、参加工伤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均达到100%。
四、职责分工
(一)县安监局
1.负责露天煤矿与治理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综合监督管理。
2.监督企业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进行作业。
3.监督企业加强排土场、岩体变形、滑坡等危险区域。
4.督促落实生产建设、治理项目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建设、治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章和职业危害行为;监督指导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开展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辨识、检测、评价及日常监控;指导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5.打击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工而擅自组织开工建设与治理的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管理,严防形成次生灾害。
6.负责露天煤矿与治理项目火工品使用量的核准。火工品使用量由主体企业根据采剥计划每月核算火工品使用量,报县安监局核准。
(二)县国土资源局
1.及时办理申领采矿许可证有关手续。
2.及时办理占用土地手续,监督企业对开采范围、治理范围进行边界设桩,并定期进行监管。
3.负责土地复垦的指导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和管理工作。
4.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并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并监督落实。
5.负责地质测绘和勘探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三)县林业局
1.及时办理征占用各类林地手续,对临时占地督促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负责露天开采与治理项目中未经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监督,需要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而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
(四)县环保局
1.严格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2.加强企业开采、治理造成的大气、水、噪声、固废污染的监督,监督企业按环评报告及上级有关规定建设防污染设施。
3.监督企业做好矿区范围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五)县公安局
1.严格露天开采与治理项目范围内乡(镇)村人口户籍管理,对开采与治理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要核对有效证件后全部登记造册,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动向,来有登记,走有注销。
2.严格火工口管理,严格按照安监局核定的使用量批供,并对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加强使用环节管理。
3.坚决打击影响企业生产、治理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4.及时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因开采、治理引发的信访案件、突发事件,维护开采与治理区域内的社会和谐稳定。
(六)县国税局、地税局
1.严格落实税额征收工作。
2.严格监管各类基金的征缴和使用。
(七)县水利水保局
1.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严防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2.监督企业按规定处理开采与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严防堵塞河道,淤积河床,影响行洪。
(八)县供电公司
聘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对涉及迁移的供电设施进行方案设计和工程预算,开展施工可行性研究和重建工作类似内容。按照县安监局要求和批复文件,做好有关企业供电。
(九)县人社局
1.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3.查处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乡(镇)人民政府
1.对其辖区内露天煤矿及治理项目有属地监管责任。
2.摸清开采与治理占用土地、林地、坟地、“四荒”等底数,为补偿安置提供可靠依据。
3.做好露天开采与治理中各项协调工作。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一)煤矿主体企业
1.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技术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置相应机构,配备技术人员,根据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编制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
2.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实行全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3.原则上必须与专业爆破公司签订爆破服务协议,并由其承担爆破任务。露天煤矿不得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内建设建(构)筑物。
4.露天煤矿、治理项目必须分别对采场两帮、高边坡进行定期监测,定期完成边坡监测预警报告。同时必须定期进行采场及排土场的边坡巡视检查,发现有滑坡征兆的,须设立明显标志,同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防治。
5.认真落实井田范围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
6.必须编制生态环境年度治理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年度治理计划内容应包括煤矿地质灾害防治、排土场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治理等内容。每年年底前根据治理情况编制年度治理报告,次年1月份由县(市)联合执法检查组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对年度治理报告进行评价,对生态环境年度治理不达标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7.土地复垦工程和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不得滞后计划治理进度,严格按照招投标工期组织实施,确需延期的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
为加强对露天煤矿及火区和塌陷区治理项目管理,县人民政府成立露天煤矿及火区和塌陷区治理项目领导组。
组 长:薄小伟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乔玉龙 县政府党组成员
李志效 县安监局局长
成 员:王志荣 县国土局局长
张永明 县林业局局长
闫立新 县公安局政委
宫志平 县环保局局长
吕耀东 县水利水保局局长
谷茂华 县人社局局长
张 军 县财政局局长
高润生 县国税局局长
何忠党 县地税局局长
申建军 县供电公司经理
麻永君 薛家洼乡乡长
宗守军 阳方口镇镇长
刘成平 凤凰镇镇长
王凌云 余庄乡乡长
王 强 东寨镇镇长
李 勇 新堡乡乡长
张禹勋 西马坊乡乡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联合执法检查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
联合执法检查组具体协调组织对越界开采、治理、税费申报和缴纳、违法占地、土地复垦、环境保护、井田绿化、煤炭与残煤销售、用工管理、安全技术措施、隐患排查治理等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在此基础上对露天煤矿还需进行超能力生产、储量动用进行专项督查。每季至少对露天煤矿进行一次大检查,对治理项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形成文字材料,并下达整改通知书。
(二)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对在联合执法检查组监督检查和各部门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露天与治理项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未取得县人民政府开工批复的;
2.未取得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方案批复的;
3.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土地并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的;
4.露天煤矿未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的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5.露天煤矿与治理项目分别将开采、治理矿田转包或者切块分包的。
6.未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所确定的采场、排土场技术参数进行采、剥作业的。
7.露天煤矿未严格按照省煤炭厅的公告及生产要素管理档案所登记内容组织生产的。
8.采场排水设备和系统不完善,经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
9.露天煤矿新揭露的采(古)空火区未在规定时间(一般为15天)覆灭的。
10.矿井产量监控系统进行不正常,不能实现适时数据上传监测的。
11.露天煤矿与治理项目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的。
12.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或图纸与实际不符的。
13.未编制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山开采设计变更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不符,未重新修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
14.未编制审批土地复垦年度计划或未按年度计划实施土地复垦的;未按土地复垦方案足额存储土地复垦保证费用的。
15.未编制审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年度计划或未按年度计划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
16.未按要求开展年度储量动态实测,不按时提交储量年报的。
17.采矿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18.未编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19.未编制审批环评报告、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足额缴纳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
20.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或未按协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以及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发林木的。
21.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用工备案率、岗前培训率、社会保险参缴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不达百分之百的。
22.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
23.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
六、责任追究
(一)建设与治理单位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相关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或暂扣证照或暂停治理,对露天煤矿情节严重的报发证部门吊销其证照,直至关闭;构成违反治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和建设与治理主体企业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导致露天开采建设、治理未按程序批准、疏于监管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露天开采建设与治理的单位存在未按程序批准或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治理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露天煤矿及火区塌陷区治理项目主体企业要参照本实施方案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监督管理方案,加强对露天煤矿及火区和塌陷区治理项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