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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0-04663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2020-11-24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主题分类: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卫生 | 发布日期:2020-11-24 |
时间:2020-11-24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一、 起草背景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3月31日,山西省人大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改的决定,围绕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做出细化规定。《决定》明确:凡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饲养)均在禁食之列,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要严格落实禁食措施。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野生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管理,做好与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衔接,严格执行名录管理制度。凡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且以食用为目的的特色养殖业态都应当依法退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为部署落实有关工作,印发了《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通知》。
二、起草的依据
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控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三、主要内容
1.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一是全面压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责任;二是依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三是完善野生动物联防联控体制机制;四是积极稳妥抓好禁食野生动物退养处置工作;五是强化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六是加强巡护救护和收容安置工作;七是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八是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
2.建立《忻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工作职能、召集人、成员单位、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四、起草过程
10月12日形成初稿,10月13日—20日由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市政府向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市信访局、市自然资源局、忻州海关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