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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材料

 时间:2020-09-03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有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的要求,推进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助力全省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39 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拟定了《山西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执行。 

  一、起草思路及过程 

  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要求各地尽快完成省以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省领导批示“财政厅研究分析提出报告”。按照中央实施方案精神和省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迅速组织开展调研工作,搜集支撑实施方案的基础资料,加紧《实施方案》起草。根据国务院改革方案中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已经明确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结合我省实际,对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省与市县财政事权逐项梳理确定,形成了内容完整、权责清晰、符合实际的权责清单,并明确了相应的支出责任,据此起草了《实施方案》(代拟稿)。《实施方案》(代拟稿)按程序征求了有关厅局和地方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充分采纳吸收各方意见后,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通过,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后,最终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方案》。 

  二、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 

  (二)《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 

  (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山西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39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在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分别明确公路(8个分项)、水路(4个分项)、铁路(4个分项)、民航(3个分项)、邮政(3个分项)、综合交通(4个分项),共6个方面,26个分项的省级及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整体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一)对总体要求的说明。 

  1.关于改革目标。 

  制定我省《实施方案》时,按照“33号文”的改革要求,主要强调了紧密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发展阶段与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通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省市县三级政府更好地履行提供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的职责,为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供支撑。 

  2.关于基本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首先,按照“谁受益谁承担支出责任”来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的基本方案,体现公平性原则;其次,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结合省与市县财力情况,酌情加强省级对财政困难市县的相应支出责任。 

  第二个原则是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经过30年快速发展,我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已经初步建成,未来主要的任务是路网养护、局部改建提升和新建。由于市县政府更了解这些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要发挥好市县政府的积极性,落实好市县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二是未来行业发展将更多面临推进区域交通协同发展、促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落实国家和全省战略部署的交通运输发展任务,这些重大任务的实施需要适度加强省级统筹协调的能力。 

  第三个原则是遵循交通运输发展规律。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发展历史沿革和财力情况,尊重行业发展基本规律,对运转情况良好、符合发展规律的事项维持现状,对存在问题及界定不清的事项进行调整确认,确保积极、有序、稳妥推进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二)对主要内容的说明。 

  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包括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的,由省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属于经营性的事项由企业承担支出责任,公益性特征较为明显的,省与市县可酌情给予支持。市县财政事权履行存在资金缺口的,省级可酌情给予补助。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及综合交通等五个方面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保持不变,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公路领域方面。  

  公路领域主要包括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省级高速公路、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道路运输站场、道路运输管理共八个方面的事项。 

  1.国家高速公路与省级高速公路 

  两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都保持不变,按照“国高网省建、省高网市建”的建设模式,省级承担国家高速公路中除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管理职责,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省级高速公路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等职责。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应急处置职责。市县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征地拆迁的执行实施;承担省级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征地拆迁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同时,鼓励市县积极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国家高速公路。 

  2.普通国道与普通省道 

  划分前后相比,省级承担省级承担普通国、省道中除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管理职责保持不变。由于普通国、省道的服务范围以省内为主,主要受益对象为项目所在市县,为充分发挥各市县政府参与普通国、省道建设的积极性,对财政状况较好、积极性高、有迫切需要的市县,鼓励市县政府作为建设主体依法合规组织实施。因此,普通国、省道建设、运营、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省级事权变为省与市县共同事权,进一步明确普通国、省道建设中的征地拆迁主要在沿线市县行政区域内,由市县承担征地拆迁的执行实施。同时,我省普通国、省道路网一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养护,多年来总体保持良好服务水平。为确保我省普通国、省道路网稳定运行,避免改革后公路技术状况、管理方式及要求等产生较大波动,省级在一定时期内承担普通国、省道养护(包括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职责。总体看,省级支出责任适当减少,市县支出责任适当加强。 

  3.农村公路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保持不变,省级承担农村公路的宏观管理和监督评价等职责。市县承担农村公路的专项规划、监督评价、政策决定等职责,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可给予适当补助。 

  4.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 

  主要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可靠交通运行服务的需要。目前,我省境内没有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需求,将来如果新增,省级可承担除中央负责部分以外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5.道路运输站场 

  划分前后相比,省级承担道路运输站场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保持不变。由于道路运输站场主要是为所在城市提供公共出行服务的基础设施,受益范围是所在市县,因此,道路运输站场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省与市县共同事权变为市县事权省级可对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划分后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事权,加强了市县的支出责任。 

  6.道路运输管理 

  划分前后相比,省级承担全省运输发展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承担重要的跨区域公益性运输服务职责保持不变。由于道路运输主要依靠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受益对象主要为沿途市县,因此,原来除省级事权以外的省与市县共同事权变为市县事权。划分后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事权,加强了市县的支出责任。 

  (三)对保障措施的说明。 

  为保障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重点从组织领导、资金落实、预算管理、完善配套制度、组织推进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主要内容与“33号文”、《中编办 交通运输部关于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编办发〔2017〕193号)的相关要求对应。 

  总体来说,《实施方案》贯彻落实了中央改革要求,统筹考虑了我省交通实际情况,合理兼顾了改革的突破性和政策的延续性,为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夯实了制度基础。 

  相关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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