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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18-07382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2018-03-06 |
发文机关:宁武县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农业部、财政部就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答记者问 |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日期:2018-03-06 |
时间:2018-03-06 来源:宁武县政府网
2月22日,农业部、财政部印发了《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两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制定和贯彻落实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题采访。
记者:近些年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效果如何?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投入。2013—201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116亿元,补贴购置各类农机具1820多万台(套),分别为2004年补贴政策实施以来资金总量的60.4%、累计补贴购置机具总数的45.1%,大幅提升了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有力推动了现代农业建设,取得了利农助工、一举多得的显著成效。
一是推动了农业生产实现历史性转变。农机装备总量持续快速增长,农机化水平持续快速提高。2017年,全国农机总动力近10亿千瓦,比2012年增长23%;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超过66%,较2012年提高9个百分点。农业生产方式进入了机械化为主导的新阶段。
二是带动了农机工业成长壮大。2017年规模以上农机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4499亿元,比2012年增长34%。我国稳居世界农机制造和使用第一大国,适应我国农业生产的农机工业体系基本建立。
三是促进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2017年全国农机化经营服务总收入超过5500亿元,比2012年增长15%,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近19万个,其中农机合作社近7万个,分别较2012年增加2.3万个和3.6万个,跨区作业、代耕代种、全程托管等服务不断扩大,成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生力军,在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进行的绩效考评中,农机购置补贴获得“政策实现度高”的最高等级评价。
记者: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体上有哪些要求?
答: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目标,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把握五个方面要求:一是突出战略重点,全力保障发展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二是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的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三是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四是推动普惠共享,推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五是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格防控系统性风险,保障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记者:《意见》对补贴资金分配使用是如何安排的?
答:《意见》明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新产品试点等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省份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根据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由财政部和农业部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和资金使用进度等因素进行分配。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意见》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需要指出的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农机购置补贴为对农牧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属于约束性任务,实行专款专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记者: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有哪些变化?
答:2018—2020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2015—2017年补贴范围为基础进行了调整优化,重点增加了支持农业结构调整需求和绿色生态导向的品目,剔除了技术已明显落后的部分品目,并依据新的农业机械分类标准对机具分类和品目名称进行了规范,最终确定补贴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各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上述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三年内总体保持稳定,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对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之外、地方特色农业所需和小区域适用的机具,纳入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
记者:《意见》要求各省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是如何考虑的?
答:普惠共享是中央公共财政的基本属性之一。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有利于集中资金保重点,有助于稳定农民购机预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近年来,随着农民购机日趋理性,以及资金供需的总体平衡,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因此,《意见》决定从2018年开始全面推行敞开补贴。各省要充分认识推行敞开补贴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把握好补贴机具种类数量与资金规模的匹配度,力求农民当年购机当年能够获得补贴。确实因当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难以在当年兑付补贴的,应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补贴。
记者:补贴机具资质规定与往年有什么不同?
答:《意见》明确,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多年来,农业部、财政部将中国境内通过农机推广鉴定作为补贴机具资质,有效确保了补贴机具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对各类农业机械的需求日益旺盛,单一的补贴机具资质渠道已不能满足要求。《意见》与时俱进,在补贴机具资质条件上进行了改革拓展,特别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明确将获得农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列入了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范围。为做好补贴机具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记者: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进展情况如何,下一步有哪些新变化?
答:我国农业生产类型复杂多样,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对农机产品的要求不尽相同。目前,农机购置补贴主要针对已有推广应用基础的成熟产品,部分农机创新产品因短期内无法达到补贴机具资质条件,农民“想用补不了”的矛盾日益凸显。2016—2017年,农业部、财政部组织浙江等10个省份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受到了购机农户、产销企业和各省的充分认可。经过两年的探索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意见》明确,各省可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为指导各地做好试点工作,农业部、财政部还将就此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记者:补贴对象有什么新变化?这种变化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意见》在保持补贴对象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在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针对基层反映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认定依据不足、相关部门理解不一致等问题,删除“直接”的表述,将补贴对象明确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二是为便于基层全面准确地界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农业法》相关表述,将其进一步细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三是考虑到补贴对象跨地区承包经营的实际,明确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当地”既可以是购机者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也可以是上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只要有合法证明即可,具体由各省细化要求,由基层结合实际操作。
记者:补贴标准确定方面有无变化?
答: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继续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确定原则、测算方法等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完善。补贴额可以按照不超过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也可以采取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等其他方式确定。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各省确定。西藏和新疆南疆五地州(含南疆垦区)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测算取得。在多个省份进行补贴的机具品目,相关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力求分档和补贴额相对统一稳定。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记者:政策监督管理上有哪些新规定、新措施?
答:《意见》继续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绩效管理、严惩违规行为等,并细化和新增了若干要求。一是增强组织纪律性。强调各级农机化、财政部门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强调县级农机化、财政部门对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决策。二是强化内部控制。全面建立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确保重大决策科学规范。三是规范补贴机具核验流程。规范核验流程,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机具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核验监管。四是加强违规查处制度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6号)精神,加快制定本辖区处理细则,进一步推进省际间联动联查,推动形成违规农机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
记者:《意见》在进一步便民利民、提高服务水平方面有哪些新的措施?
答:《意见》统一了补贴操作主要流程,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更高标准,要求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方便农民选机购机。明确要求各省补贴机具投档频次每年不少于两次,并要提早公布,加快网上投档步伐,进一步便利企业自主投档。鼓励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申请,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利用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开展网上补贴申请试点,推进购机者申领补贴信息化等,及时将补贴兑付给购机者。
记者:《意见》对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规范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哪些要求?
答: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在补贴机具选购方面,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鼓励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在补贴资金申领方面,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权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在补贴机具使用方面,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