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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16-05694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6〕34号 | 成文时间:2016-06-13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印发宁武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16-06-13 |
时间:2016-06-13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16〕34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城乡医疗救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宁武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宁武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8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5〕135号)精神,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促进我县医疗救助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全面建立管理运行规范、施救方便快捷、制度统筹衔接、救助效果显著的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和基本原则
(一)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医疗救助的领导;县民政局主管全县医疗救助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县卫计局负责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和服务工作;县人社局负责城镇居民医保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和服务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一般大病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及有关服务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住底线原则。根据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统筹衔接原则。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高效便捷原则。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二、救助对象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的下列人员: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无抚养、扶养)人的人员(以下称城市“三无”人员)。
3.城乡低保对象。
4.弃婴、孤儿等困难人员。
5.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救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因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孕产期保健、分娩、美容保健以及卖淫嫖娼、吸毒引起的性病和其它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3.超出居民医保或新农合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药费用。
4.没有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参保参合的人员不予救助。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保参合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弃婴、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根据类别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县民政局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研究制定,资助城乡低保参保参合的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每年第4季度,按照当年人数测算。
(二)门诊医疗救助
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者重大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仍然自负费用较高的民政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3600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弃婴、建国前老复员军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符合商业保险报销的,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封顶线内实行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建国后的重点优抚对象、患有特殊病种的城乡困难人员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符合商业保险报销的,商业保险报销后,按80%的比例实施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
3.因病致且无固定收入的家庭设置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商业保险报销的,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为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按70%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
(四)大病关怀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等重特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本人不愿到医院继续接受治疗,需按程序审核批准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救助标准最高每人次不超过5000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民政服务对象的医疗救助,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二)其他患有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宁武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村(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公章后,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材料,原则上每月集中审批一次,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反馈各乡(镇)政府(居民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对其解释说明。
(四)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或户主签名的医疗救助申请书;
2.本人及户主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三无”人员证明、孤儿证明、弃婴证明、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城乡特殊病种的困难家庭证明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4.门诊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报销清单或结算单、商业保险赔偿清单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印章及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
5.医疗诊断书和必要的病史材料;
6.家庭成员及收入情况;
7.其他相关材料。
县民政局应在作出审批后,从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中提取相应的医疗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方式(包括资助参保参合资金)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
(五)医疗救助申请需在按规定报销或办理商业医疗保险赔付后的6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五、资金筹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中央和省、市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二)县级预算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四)慈善机构、社会组织、个人捐助的资金。
(五)其他方式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
六、资金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财政每年年初及时将救助资金拨入县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三)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从资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作其他费用。
(四)医疗救助资金坚持量入而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资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结余资金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
七、监督管理
(一)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如数追回。
(二)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依规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民政、财政、卫计、人社等部门要通力合作,相互衔接,逐步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切实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
八、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所指特殊病种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儿童先天性巨结肠、儿童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等24种疾病。
特殊病种的调整由县民政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同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共同确定。
(二)本实施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原《宁武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4〕60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
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印发
共印4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