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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6-06-12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1635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省市驻宁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管理工作,集中整治和打击河道乱采、乱占、乱弃、乱建等违法行为,确保河道管理严谨有序,将汛期安全事故发生率和安全隐患降到最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厉打击河道内一切非法行为

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辖区内的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要及时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河道进行隐患大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治;水利部门、各乡(镇)派出所要对在河道内滥挖、滥采、乱占、乱弃、乱建等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拉运砂石的营运车辆及其砂石依法予以扣押和没收,对拒不服从管理甚至抗拒或阻挠执法的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交警、运管、安监、国土、治超、工商和质监、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坚决制止非法采砂行为;监察部门对河道监管不力、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各司其职,严肃排查,强化河道综合整治

公安、交警、运管、安监、教育和文化、住建、国土、工商和质监、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会同各乡(镇)在度汛期间对辖区内河道、重要水利设施、学校、医院、矿区及人员密集居住地、边山峪口、易发地质灾害河道行洪不畅、校舍安全隐患、村庄泥石流侵袭易发区、边山峪口、重要水利设施、河段内集水坑等要进行认真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治;对采砂现场管理混乱、私挖滥采、河道内弃渣、弃土的行为,要依法惩处并坚决予以取缔;对证照齐全的采砂户,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弃渣弃料,填平砂坑和平整河床,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对因采砂造成堤防和水利工程设施损坏的,要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限期予以修复和加固;对多年沉积无事主的沙坑和河道损毁严重的河段,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各乡()进行修复整治,该平整的平整该疏浚的疏浚该修复的修复,确保行洪畅通。

三、汲取教训,高度负责,确保防汛平稳过渡

汛期已至,要认真近期各地洪涝灾害的深刻教训,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加强河道清淤清障、修缺补漏工作作为当前防汛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认真贯彻《防洪法》、《水法》和《河道管理条例》,以确保行洪安全为目标,精心组织安排,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制止在河道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河道正常的管理秩序,确保全县人民安全度汛。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辖区内的防汛工作,在险情险段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是学校要提醒家长强化儿童监护职责,防止溺水事故发生。各乡(镇)、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各辖区范围内进行一次拉网式大检查,查缺补漏,明确责任,有针对性地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各项准备,确保防汛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四、严格管理,严肃惩处,规范河道采砂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汛期内严禁办理采砂证,要加强对已办理采砂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管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办理《采砂许可证》,并依法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对无证采砂行为,一律视为私采滥挖的非法行为。明令禁止汛期在河道内采砂、取石,对无证采砂的行为要会同各乡(镇)、公安派出所、安监站、工商管理所、国土站等部门进行严肃惩处,对以暴力抗拒执法的单位和个人坚决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汛期采砂行为的规范有序。

五、依法依规,强化措施,确保日常监管到位

对已建和在建涉河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或越权审批的,要责令其立即停工和拆除阻碍行洪的有关设备和建筑。对符合规定的且具备合法手续的要重点清查其度汛措施是否落实,如未落实的,要责令其停工整顿,待措施已落实、制度已健全、责任已明确后报县防汛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经审查同意后才能复工复产

六、科学组织,靠前指挥,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各乡(镇)、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把防汛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来抓,要做到守土有责,进行全面细致的防汛大检查,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思想上的准备,确保汛期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靠前指挥,及时深入防汛第一线,进行现场指导,要坚持24小时上岗到位,一旦发生险情和灾情第一时间内实施有效处置;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擅离防汛工作岗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针对可能引发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的复杂地段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排除各类隐患和险情,做好防范应对。国土部门要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指导工作,确保主汛期的防汛工作做实、做细、做强。住建部门重点要做好城区排涝工作,确保城区排水畅通;国土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对各隐患区段逐一进行排查,组织做好对隐患点的监和巡查,做到群防群治;安监部门要对各煤矿和非煤矿山逐矿逐库逐坝进行排查,防止发生透水、淹井事故,要严格落实度汛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交通运管部门要对监管路段严格督查、科学安排工期,落实度汛预案,确保汛期安全施工;教育部门要对全县中小学校舍进行隐患排查,对存在隐患的要尽快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安全;宣传、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预警预报工作的通报。各乡(镇)、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认真落实防汛责任制,全面做好汛期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落实。

七、各尽其责,完善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具体负责辖区内河道管理和防汛工作,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搞好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具体做好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实施,确保河道保洁和清理费用的落实,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全力确保安全措施和目标责任落实到位;各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域范围内河道整治和长效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地域范围内的河道环境整治。

八、强化宣传,群防群控,做好应急值班和巡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分工职责,针对极端天气过程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组织社区、乡村、企业、学校、居民区以及广大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组织做好隐患整治和巡查,做到群防群控。铁路、交通、电力、电信部门要防止灾害性天气对铁路、交通、电力、通信等设施的影响,确保运输、通信、电力运行安全。

各乡(镇)要加强采砂管理队伍的管理,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强化对采砂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努力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能力,充分利用标语、传单、警示标志等形式进行广泛的汛期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群众学法、懂法、守法,努力营造规范河道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汛期防洪抢险应急队伍,坚持24小时巡查制度,对在河道内和重要区段从事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厉惩处,乡村两级和学校要加强对各居民户特别是未成年人防汛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及时告知每户家长加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智障人员的监管,禁止在河道内从事任何活动,确保辖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12

 

抄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水利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

      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12日印发

共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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