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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3388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函〔2024〕30号 | 成文时间:2024-09-24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司法 | 发布日期:2024-09-25 |
时间:2024-09-25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
《宁武县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宁武县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山西省司法厅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所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忠诚合格、务实为民的司法协理员队伍,保障司法所人员力量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切实履行司法协理员在基层法治建设、平安建设中的职责任务,全力提升我县司法所服务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明确司法协理员岗位职责要求,进一步建立和规范司法协理员准入及职业保障机制,完善司法协理员队伍管理体系,建立一支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协理员队伍,充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力量,切实缓解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履职能力,激发队伍活力,增强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认同感、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努力推进司法所工作创新发展。
三、组织领导
组 长:杨茂文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仝志鹏 县司法局局长
辛继军 县财政局局长
宗守军 县人社局局长
成 员:孙庆玲 县司法局副局长
梁 斌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凤义 县人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宁武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仝志鹏兼任。
四、岗位职责
司法协理员岗位全部在司法所,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导调解工作;
2、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
3、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4、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
5、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6、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推进辖区基层法治建设;
7、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8、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合法性审核(查)工作;
9、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向社会收集立法意见建议;
10、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11、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远程视频会见工作;
12、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工作任务
在当前司法所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立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层法治建设需要、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司法所队伍建设实际,着重把握好司法协理员制度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现有专职辅助人员中择优选聘。根据司法部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和全省“枫桥式”司法所创建暨司法协理员制度建设工作培训会议精神,司法协理员试点工作应坚持稳字当头、稳妥推进。县人社部门和司法局统一组织,面向司法所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辅助人员,经考核(德、能、勤、绩、廉)、考试合格,可择优选聘为司法协理员,纳入司法协理员管理体系。未被选聘的专职辅助人员,根据个人意愿,按原有模式继续留用,确保现有工作人员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聘:
1、截止2023年12月31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
2、属于见习大学生的;
3、任何性质的单位退休、停薪留职人员;
4、社保关系不能转移接续至用人单位的;
5、党员党组织关系不能转移至对应党组织的;
6、不得选聘的其他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3)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4)曾因违规、违纪被组织处理的;(5)不适合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1、县人社部门和司法局统一组织,面向社会进行招聘。应聘司法协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
(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5)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6)组织纪律性强,执行力强,能适应基层一线工作;
(7)同等分数下优先聘用: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或法学专业毕业的;或具有政法、公安机关相关工作经历的;
(8)具有本地户籍或居住地为本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司法协理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4)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5)曾因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被辞退的;
(6)不适合从事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3、招聘方式:
(1)根据辖区内各司法所总体工作量和现人员情况,以人员力量使用效能最大化为标准,核定司法协理员用人总额度共21名(原则上可按照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数量1:1的比例核定),从现有辅助人员中择优选聘11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对拟招聘部分提出招聘计划,逐级上报审核备案。要优先从现有从事专职辅助人员中择优招录,数量不足的面向社会招聘。
(2)应聘人员原则上在居住地县报名。
(3)司法协理员招聘坚持自愿报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司法局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定方案,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签订合同等程序并参照男女比例进行招聘。
(三)建立职业保障机制。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现全额保障。司法协理员的社保、休假等相关待遇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司法协理员薪酬福利参照本地区公安辅警工资标准,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指数等,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司法协理员相应的工作岗位承担的工作量等情况核定。司法协理员公用经费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包含用于保障司法协理员办公办案所需设备设施、组织健康检查、开展培训等因工作、管理需要产生的支出。
(四)建立队伍管理体系。司法协理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司法所具体负责司法协理员日常管理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司法协理员的考核奖惩工作,对司法协理员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根据平时表现和考核情况实施奖惩。聘用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和综合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续聘或解聘。县司法局应当对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司法协理员,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多次违反工作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因个人行为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县司法局应当予以解聘,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鼓励司法协理员爱岗敬业、勤勉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保障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市司法局指导县司法局制定完善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等,形成队伍管理制度体系。
六、工作步骤
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谋划部署阶段(2024年2月—3月)。县司法局就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专题汇报;召开座谈会,征求人社、财政等部门及县委、县政府的意见建议;县司法局摸清司法所现有专职辅助人员底数,明确时间任务,压实工作责任。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4年4月—6月)。按照忻州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安排部署,全面开展司法协理员招聘工作,及时归纳总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4月底前要组织完成笔试等相关招聘工作;所有招聘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7月—10月)。在全县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推广、可持续推进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县司法协理员招聘、劳动合同、薪酬待遇、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建设,形成长效化的司法协理员制度模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行动,明确任务,将该项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推进,要参照市级领导小组成立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组,协调推进司法协理员试点相关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要强化对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主要任务的整体谋划、统筹协调,找准试点工作切入点。县司法局加强与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突破难点、堵点。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完善工作措施,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确保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三)加大监督力度。要严格按照公开招聘的要求,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主动接受社会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制度,确保招录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宣传,提升社会各界对司法协理员工作的知晓率、认可度,增强司法协理员队伍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鼓励广大有志青年投身司法协理员工作中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忻州篇章贡献司法行政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