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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武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3-15 00:0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县直各有关单位:

  《宁武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武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的要求以及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增产保供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宁武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持续推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目标

  第一条  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山西省56条具体举措、忻州市“543”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构建“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多层共进、多方共管”网格化管理体系,压紧压实党委政府、监管部门、乡镇、企业“四级”安全生产责任,织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网”,坚决遏制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在县境内属地监管的煤矿生产、建设、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

  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县委统领全局、集中领导,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常委会或常委扩大会,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形势,研究政策,指导督促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深入煤矿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掌握情况,解决问题。

  县政府牵头抓总、具体负责,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常务会议或常务(扩大)会议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工作调度、任务安排,及时解决存在突出问题,推动责任落实、任务落实。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深入煤矿企业进行一次调研检查,掌握情况,解决问题。

  县委和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三管三必须”和“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分管行业涉及煤矿安全管理的具体领导,每月至少一次听取相关部门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深入煤矿企业调研检查,及时协调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煤炭资源开采登记和采矿权管理等工作,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定期组织对煤矿企业储量核查,掌握企业储量情况,经企业申请按要求合理解决资源枯竭扩区办理事项,组织煤炭资源勘测,开展“打非治违”。

  县能源局负责从煤炭行业管理上承担相关安全监管职责,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全县煤矿生产要素公示以及产能核定、智能化建设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地面储存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以及煤矿用工暂住人员监督管理。并组织进行“打非治违”。

  县供电公司负责煤矿供电线路、供电设备及规范用电等的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对违法违规用电实施停断电、限电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煤矿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对涉及煤矿企业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煤矿企业使用天然气等危化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做好劳动用工培训教育,维护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医疗卫生物品储备、疫情防控、煤矿企业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负责查处矿区生态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做好对煤矿井下排水、生活生产污水排放、废水处理等的监督管理。

  县气象局负责对煤矿企业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

  县林业局负责对煤矿使用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协助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县水利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取水用水、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严格监督落实水土保持方案,严厉打击处理煤矿生产建设中损坏水源、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煤矿企业(除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健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职具体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并将责任层层压实到具体科室、具体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按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在日常检查、隐患排查等行动中发现的属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隐患,要及时向分管县领导汇报,并将相关情况书面移送承担部门,承担部门要主动接手完成隐患整治和问题销号。需多部门联合解决的问题,由县委、县政府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联动解决。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县委、县政府及其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乡(镇)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县直行业监管部门有关对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的安排部署,细化制定本区域煤矿企业有关地面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属地监管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乡、村日常监管网格员具体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工作落实。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属地煤矿企业地面隐患排查、日常巡查等工作,协助解决土地、交通、村企矛盾化解、地质灾害防范、森林防灭火、防汛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能解决的现场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查处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严格履行综合监管责任。

  负责对县境内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对煤矿非法违法违规开采建设等行为进行监督执法,组织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双预控”措施。

  负责监督指导煤矿企业编制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达标等工作;负责指导煤矿企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监控、应急救援、救护业务、事故抢险、物资组织等工作,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督办,落实煤矿事故约谈制度;负责配合上级部门检查及问题整改销号。

  负责监督指导煤矿生产技术管理、井下作业人数定员管理、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煤矿领导带班管理等工作;负责煤矿通风管理和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防治,负责指导煤矿企业开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和煤矿防治水、顶板及机电和提升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全员培训、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指导煤矿企业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四化”建设,做好汛期雨季“四防”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两次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提升运输和顶板管理专项检查。

  负责对煤矿企业危险化学品(含除天然气外的燃气)等批办使用、内部加油站监管、安全设施、安全措施及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查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制定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执法计划,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依法对非法、违法、违规和违章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煤矿企业坑口洗选煤场安全检查和源头治超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落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和矿山安全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建立全县煤矿“4+3”安全生产专职督查检查和服务队伍。

  4支煤矿日常安全巡查督查排查队伍和3支煤矿安全技术专家服务团队常态化不间断开展专项督查、检查、体检、整改、咨询、培训、教育等工作。

  (一)四支煤矿日常安全巡查督查排查队伍

  煤矿安全挂牌责任人队伍由县政府有关领导和县应急局班子成员构成,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挂牌责任人管理办法,分级对县级监管的20座煤矿实行挂牌负责。县政府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和协管安全生产县政府党组成员每月不少于1矿/次对挂牌煤矿进行现场督查指导;县应急局3名班子成员每月对挂牌煤矿企业至少4矿/次开展下井检查。

  煤矿安全监管专员队伍由县应急局、县能源局和煤矿企业(每矿配备2名安全监管专员)安全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组成,严格落实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对县级监管的11座井工开采矿井开展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对所监管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推送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

  煤矿安全日常巡查队伍由县应急局抽调相关安全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日常检查方案和重点检查计划,每月至少一次对县级监管煤矿进行全覆盖安全巡查检查,同时对县境内市级监管煤矿企业开展不定期属地安全巡查检查,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隐患移送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严肃查处。

  煤矿安全包保队伍由县应急局安全生产工作站人员组成(3组15人),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负责对县级监管的20座煤矿企业进行包保监管,每人负责重点包保一矿,每周至少开展1次入井检查。

  检查内容:1.依据有关煤矿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等全方位开展监督检查,监督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煤矿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2.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3.重点监督煤矿是否按批准的年度采掘计划进行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高危作业情况,防范“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发生;4.监督煤矿是否按照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整改,并将监督情况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汇报;5.对照《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表》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查处“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行为,即: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件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员、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建设、不经批准擅自恢复整改、恢复施工、恢复生产,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6.在巡回监管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一般事故隐患,要督促煤矿立即整改,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按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或整改过程中未按规定制定且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要及时提请所属应急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停工停产撤人,并及时上报所属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组织查处。

  (二)三支专家组队伍

  山西睦方公司专家组队伍负责采用安全会诊、安全技术咨询、安全培训等形式为全县辖区煤矿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每季度对全县煤矿进行一次全方位安全体检会诊,及时发现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高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和事故防范能力。

  山西天成园专家组队伍负责每月对大运华盛能源集团所属五矿开展一次全方位安全技术和生产现场指导服务,现场排查发现各类风险隐患,分析研判相关安全生产的难点和风险重点,提出安全管理和整治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跟班作业、现场指导、现场培训。

  北京天地公司专家组队伍负责对大运华盛能源集团以及潞安集团潞宁煤业公司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进行长期指导服务,现场具体研究顶板情况,及时解决有关煤矿顶板安全管理的难点问题,现场处理顶板安全隐患,制定特殊条件下煤矿顶板管理的安全制度措施,确保消除各类顶板安全事故隐患。

  第八条  煤矿企业及其上级公司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上级公司负责履行对所属煤矿进行安全监管责任,健全安全检查机构,明确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严格执行公司领导包矿、矿领导包坑口包系统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

  煤矿企业负责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各环节、各系统、各采区、各采掘面、各班队组。切实杜绝思想认识不到位、增产保供、安全投入不足等因素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要强化现场管理,深化重大灾害治理,重点抓好顶板管理,推动井下辅助运输改革,形成“无监控不作业”的自觉,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杜绝“三违”行为,及时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要强化本质安全和基础安全,加大培训力度,强化警示教育,提高全员职工安全意识、作业技能和安全设施建设水平;要加大整改力度,对各级各部门各队伍检查出的风险隐患限时整治、举一反三、汲取教训,杜绝同类隐患问题重复出现;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切实防范瓦斯治理、生产系统、火灾防治、顶板管理、水害防治、露天开采等方面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带来的风险。

  要严禁发生九类情形:

  1.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和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生产。

  2.采用国家和山西省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和工艺;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作业;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自然发火、水害严重、矿井治理措施不落实;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重大灾害治理不深入、不彻底、难以保证安全;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3.对“体检”发现的隐患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4.停产停建煤矿违规复产复建;煤矿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过期擅自组织生产;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有关部门开工批复擅自组织施工建设。

  5.煤矿领导未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带班下井并履行职责;煤矿矿长未按规定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或者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煤矿矿长未按规定开展年度或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以及每月未开展一次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检查分析。

  6.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有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

  7.煤矿对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一般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井下作业人数不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8.煤矿建设项目在取得有关部门开工建设批复后,未按规定向县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建设矿井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9.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谎报或瞒报,存在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有关要求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坚持“两个至上”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统筹安全与发展,履职尽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全力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为全县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按照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各部门和企业各自具体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案,按各自的职能职责把具体监管事项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岗位人员监管台账和问题、责任、措施、时限、整改闭环五清单,切实把安全监管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工作中主动作为、细致严谨,监管煤矿年度内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制止不上报的,给予全县通报;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山西睦方公司专家组团队检查后,其他检查人员在同一区域相近时间段(一周内)发现重大隐患的,按条对山西睦方公司给予合同额5‰的处罚;一月内在被检查区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给予合同额20%的处罚;一月外至三月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给予合同额10%的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元月15日起执行。

  【图解】关于印发宁武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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