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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8 00:00 大 中 小
宁政发〔2022〕14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委托乡镇(党群服务中心)
行使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党群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切实提升疫情防控中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水平的通知》,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依据及权限
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进一步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健全政务服务体系、转变
政务服务方式、完善政务服务功能,打通基层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将以下26项行政职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补(换)发;
5.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8.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遗失补(换)发;
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0.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2.个体工商户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核发;
13.个体工商户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核发;
14.个体工商户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核发;
15.个体工商户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16.个体工商户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17.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新开办核发;
18.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补发;
19.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延续核发;
20.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变更核发;
21.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注销;
22.个体工商户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新开办核发;
23.个体工商户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补发;
24.个体工商户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延续核发;
25.个体工商户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变更核发;
26.个体工商户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注销;
二、委托方责任
(一)向受委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当行政职权依据发生调整、修改、废止时,及时书面通知受委托方。
(二)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协助受委托方行使职权。
(三)对受委托方的行政职权活动进行监督。
(四)负责解释委托权限的范围。
三、受委托方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将受托职权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因受委托方的过错导致经济、行政等法律责任,由受委托方承担。
(三)受委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承担。
(四)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如遇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受委托方应及时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并将处理结果向委托方报备。
(五)受委托方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滥作为等情形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本文签发起生效,期间遇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需要改变或变更委托事项的,从其规定。
五、委托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终止:
(一)委托职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明确禁止职权委托的。
(二)省、市、县政府决定停止委托事项的。
六、本委托书如与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