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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03 00:00 大 中 小
宁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的通告
宁政通〔202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进一步我县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任何单位在宁武全县境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处外地途径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四、任何个人在禁燃禁放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同时处以100—500元罚款,并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违反禁燃禁放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禁燃禁放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制品;所称旺火是指用煤炭及其制品、木柴、秸秆等垒垛而成并在燃烧时能产生烟尘等污染的旺火。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