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文件 > 县政府文件 > 政府文件

宁武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的通告

 时间:2022-01-03 00:00       大    中    小     

  宁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的通告

  宁政通〔202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进一步我县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任何单位在宁武全县境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处外地途径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四、任何个人在禁燃禁放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同时处以100—500元罚款,并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违反禁燃禁放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禁燃禁放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制品;所称旺火是指用煤炭及其制品、木柴、秸秆等垒垛而成并在燃烧时能产生烟尘等污染的旺火。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日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