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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 促进脱贫户及“三类户”稳定增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11-29 00:00       大    中    小     

  

  宁政发〔2021〕14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 促进脱贫户及

  “三类户”稳定增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党群服务中心,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创业、就业的积极性,提高脱贫户及“三类户”发展产业、转移就业的内生动力,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民稳定增收渠道,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

  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引领、融合发展“三位一体”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防止脱贫人口大规模返贫,鼓励支持脱贫户及“三类户”务工就业、发展产业增收致富,让广大群众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二、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自主创业、自主就业、自我巩固的脱贫户及“三类户”和带动一定数量脱贫户及“三类户”增收脱贫的扶贫企业、合作社。

  三、扶持措施

  脱贫户及“三类户”主要通过收入奖补、资金奖励等方式进行扶持,扶贫企业、合作社主要通过金融支持、资金奖励等方式进行扶持,奖补资金从县统筹整合资金和扶贫光伏集体收益中解决。

  (一)自主创业扶持办法

  1、对种植户的扶持。凡脱贫户及“三类户”自我发展种植产业的,按当年种植收入给予扶持。当年种植收入在500元(含500元)以上,按收入的10%进行奖励,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1500元。将土地流转给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小杂粮、露地蔬菜、中药材、食用菌、马铃薯和观赏型农作物的,凡有流转合同并按要求种植的,每亩奖励脱贫户及“三类户”150元,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1500元;通过土地流转种植其它农作物的脱贫户及“三类户”,每亩奖励100元,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1500元。

  2、对养殖户的扶持。凡脱贫户及“三类户”自我发展养殖产业的,按当年养殖收入给予扶持。当年养殖收入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按收入的10%进行奖励,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1500元。

  3、对其他户的扶持。凡脱贫户及“三类户”自我发展家庭作坊、商店超市、饭店旅社、交通运输等产业的,年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的,每户扶持资金1500元。凡脱贫户及“三类户”自主发展“农家乐”、开办旅游产品门店、将空闲房屋租赁或与他人合办“农家乐”的,给予2000元至1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自主就业扶持办法

  凡通过自我努力,实现稳定就业或外出务工者,年收入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按收入的10%进行奖励,最高奖补不超过1500元。凡在我县农业产业园、服装加工园、扶贫车间就业的脱贫户及“三类户”,用工企业认可的、工作期满6个月的,前6个月每人每月补励200元,满1年后一次性再奖励500元。

  (三)自我增收扶持办法

  县乡村三级每年都选取一定数量的不等不靠、自立更生、勤劳致富的模范农户进行奖励。

  (四)带动企业扶持办法

  凡在宁武县注册、登记或生产经营,自身发展状况良好,具有一定抗风险能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贷记录,通过生产带动模式、劳务增收模式、产权入股+劳务模式、设施租赁+劳务模式、订单农业模式、合作经营模式、带资入股模式、自主创业模式等多种形式发挥龙头带动示范作用,并签订协议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企业带动脱贫户及“三类户”10人以上、合作社带动脱贫户及“三类户”3人以上,且务工人员年工资性收入达1.5万元以上或户资产收益3000元以上的;与脱贫户及“三类户”签订农产品订单收购合同,且收购量占本企业50%以上的,均认定为 “县级带动企业”。

  根据县级企业带动脱贫户及“三类户”数量给予一定数额的产业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经审核批准,提供一定数量的扶贫周转金;每吸收1名脱贫户及“三类户”稳定就业奖补500元,年度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四、扶持流程

  自主创业的脱贫户及“三类户”奖励采取先报批、后奖补的办法,每年补助一次,年底前补助到位。脱贫户及“三类户”按照“户申请、村审核、张榜公示”的程序组织实施。自主就业脱贫户及“三类户”申请奖补需提供用人单位相关证明。带动企业按照“企业申请、乡(村)核实、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乡村振兴局)公示”的程序组织实施,申请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细化出台具体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流程及办法。各乡镇、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及有关部门要做好脱贫户及“三类户”和“带动企业”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筹集和调配,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金融部门要结合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和支持民营企业的政策给予倾斜支持。

  (二)强化宣传引导。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进行宣传,广泛宣传实施意见产生的社会效应,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亮点突出、成效明显的先进典型,重点进行宣传推广,着力营造巩固脱贫攻坚成效的浓厚氛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政策,大力宣传,把奖补政策宣传给每一个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种养殖大户及每一位脱贫户和“三类户”,做到家喻户晓。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强化对扶贫企业和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脱贫户及“三类户”所有产业扶贫奖补项目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应遵纪守法,符合我县对种植、养殖发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办理所需手续。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奖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虚报、套取、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法从严处理。

  本意见未明确的产业项目,由发展产业脱贫户及“三类户”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由乡镇调查核实后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批后参照奖补。本意见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解释权归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意见在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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