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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02 00:00 大 中 小
宁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告
宁政通〔2021〕2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空气质量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范围包括宁武县行政区域内在用、新增、流入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联合收割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范围
建成区内:(东至滨河北大街,西至栖凤公园东城墙,南至西园路,北至纬壹路),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排气烟度限值标准(Pmax<37kw:≤0.80m-l;Pmax≥37kw:《0.50m-l;不能有可见烟)标准的。
其他各(乡、镇、)已自行划定的禁用区。
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未进行编码及备案登记、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内使用。
三、编码登记
全县在用及新增、流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单位(所有人),施工作业前须通过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置的办理点、手机微信小程序(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等方式申报编码登记。
微信申报小程序:
四、管理要求
使用单位(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前,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登记报备计划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设备名称、编码等)。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农业农村、能源、自然资源、工信等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的执法监管,禁止使用未登记编码、未进行备案登记和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使用单位或机械所有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1年 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