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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宁武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0-12-11 00:00       大    中    小     

  宁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宁武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

  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告

  宁政通〔2020〕23号

  为加强全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7号)、《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晋交运管发〔2020〕178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电〔2020〕297号)以及《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98号)等文件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境内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经营户,须于2020年12月20日前,到宁武县交通运输局领取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申请表,办理淘汰手续。逾期未办理淘汰手续者,将从2020年12月21日起注销其行车证、营运证等一切证件。

  二、凡未办理淘汰手续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从2021年1月1日开始,由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运输执法队等执法机关进行查扣,一经查扣将无条件回收。

  三、凡在通告之前报废、回收的车辆,需本人持相关证明,于2020年12月20日前到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申请柴油货车淘汰补助,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淘汰范围规定的柴油货车;2.经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公安交警部门核准、公示;3.具备提前淘汰条件,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4.车辆不缺失机动车五大总成;5.经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有合法资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6.取得登记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7.取得许可地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五、淘汰车辆奖补标准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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