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文件 > 县政府文件 > 政府文件
时间:2020-05-07 00:00 大 中 小
宁武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通告
宁政通〔2020〕11号
为保障宁武县天池高山湖泊群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顺利建设,提升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80号)和《山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汾河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程试点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晋政办函〔2019〕39号)的文件精神,宁武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和占用部分土地,涉及余庄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
项目名称:宁武县天池高山湖泊群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
批准用途:生态修复
二、征收土地位置
余庄乡海子背村、黄土坡村、马营村、马营海林场
三、征地面积
余庄乡海子背村675.48亩,黄土坡村119.58亩,马营村727.33亩,马营海林场7.81亩,宁武国有地7.46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天池高山湖泊群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占地补偿依据退耕还林政策执行,永久征地补偿倍数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文件执行,年产值统一标准为1135元/亩。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据实补偿。
3、青苗补偿标准:据实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后,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余庄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自通告之日起,严禁村民和单位抢栽抢种抢建,突击栽种的树木和突击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作认同本通告内容。
八、征收拆迁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拆迁主体是余庄乡政府。县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全程跟踪。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