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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2-19 00:00       大    中    小     

       

  宁政发〔20206 

    

    

  宁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我县第七次全国人口 

  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县政府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宁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以202011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02)《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政发〔20203,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总体要求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我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周密部署、依法实施,全面查清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全面客观反映人口发展状况,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促进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支撑。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宁武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县人口普查的组织与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与协调。为了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将从部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相关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芦芽山风景区管理中心,要在20203月底前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好本地区人口普查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20205底前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做好本区域人口普查工作。各大中型企业、驻宁单位,要在20205底前设立人口普查办公室,在宁武县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单位的人口普查工作。要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中,涉及普查宣传事项,由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保障事项,由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港澳台及外籍人口普查事项,由统战部、外事办公安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大数据应用和互联网宣传事项,由网信办负责协调;涉及人口普查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等事项,由发改局负责协调;涉及教育部门人口普查事项,由教育科技局负责协调;涉及户籍人口基础资料整理和协助入户登记工作事项,由公安局负责协调;涉及行政区划和死亡人口信息等事项,由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监狱服刑人员人口普查事项,由司法局负责协调;涉及社会人才集体户、劳动力集体户和社会保险人口信息等事项,由人社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电子地图资料和不动产权住房调查事项,由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涉及租住房屋调查、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宣传和协助入户登记事项,由住建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登记信息与卫生健康、出生人口行政记录信息比对等事项,由卫健局负责协调;涉及个体工商户宣传事项,由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涉及军队系统人口普查事项,由武警支队负责协调。对其他未列入相关事项由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对涉及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按照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相关政策协调和普查登记等工作。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配合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采用电视台、报刊、户外广告、出租车、印刷宣传画、制作入户宣传礼品等多种手段,广泛深入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在人口普查登记前,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 

  三、强化普查保障,做好人员选调  

  省政府《通知》明确要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除中央负担部分外,由省县三级财政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抓好落实。普查经费包括普查工作经费、购置数据采集设备、两员劳动报酬等费用。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普查经费到位情况进行督促。 

  普查工作经费。各级普查机构要在普查物资购置(包括普查表印刷、普查用品购置、普查宣传用品印制)、普查会议及培训、普查办公用品配备、普查试点、普查数据处理、普查资料印刷费等方面本着保障工作、勤俭办事的原则进行细致、合理预算。同时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购置数据采集设备。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提升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探索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配齐数据采集设备,保证在规定时限内采集上报数据。数据采集设备按照五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台进行配备,数据采集设备费用由省、、县三级按3:3:4的比例拨付。对于人口居住分散、数据采集设备不足,可能影响普查工作正常开展的可酌情自行增配部分数据采集设备。 

  人员选调及两员劳动报酬。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招聘或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吸纳网格员、计生员等熟悉基层情况的人员加入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队伍。确保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招聘人员按工作两个半月时间计算,工作期间每人每月的劳动报酬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安排,由省、、县三级按相关规定给予拨付。 

  四、坚持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做好人口普查各项工作。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附件宁武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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