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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11 00:00 大 中 小
宁政发〔2020〕5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忻州市应对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3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忻政发电〔2020〕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中小微企业信贷规模
对受到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贷确有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期限暂不低于3个月。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首贷率、信用贷款比例和无还本续贷比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余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
责任单位:忻州银保监分局宁武监管组,中国人民银行宁武支行,县金融服务中心
二、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省属金融机构(省农信社、晋商银行)将对2020年2月和3月中小微企业的存量贷款利息超出成本以上部分返还给贷款企业。鼓励县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采取让利措施, 2020年,县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20%。
责任单位:忻州银保监分局宁武监管组、中国人民银行宁武支行、县金融服务中心、山西宁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强化援企稳岗措施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在一个时期内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3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可以缓缴,缓缴期限暂定为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五、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它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属地政府也可给予适当补贴。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宁武经济技术园区管委会
六、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延期缴纳税款
积极落实国家和省税收减免政策。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七、加强重点企业财政补助
对我县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属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新建和技改项目,按照其投入,给予一定补助。对列入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应急储备计划的生产企业,其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对于国家、省财政下拨的各类补助、奖励资金,及时足额下拨企业。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
八、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对2020年我县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宁武支行
九、缓解民生领域疫情影响
县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鼓励出租车企业对疫情期间继续正常从事运营服务的出租车适度减免服务费用。对受疫情影响的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农资经营户按运输费、按吨位费适当进行补贴。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
十、持续做好清欠工作
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力度,严防形成新的拖欠。
责任单位:县清欠办、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宁武经济技术园区管委会
十一、优化政务服务
积极深化有关政务服务改革政策,按照“最多跑一次”的原则,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主动做好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企业有序经营。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宁武经济技术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附件: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