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文件 > 县政府文件 > 政府文件

宁武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的通告

 时间:2020-01-03 00:00       大    中    小     

  宁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的通告 

  宁政通2020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及《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强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和焚烧秸秆管控工作的通知》(忻气防办发201951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即日起,分区域分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燃禁放区域 

  1)机关事业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敬老机构、学校、幼儿园; 

  7山林、草原等重点保护区; 

  8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全年禁燃区域 

  以上区域禁燃禁放时间为全年 

  二、限时禁燃禁放区域 

  县城重点区域:沿滨河北大街至西园路,沿西园路至凤凰西街、凤凰大街到南门街,沿南门街到人民街至梧桐路,沿梧桐路到凤凰大街、凤凰东街到纬一路,沿纬一路到滨河北大街闭合区域内(含上述街道)。 

  以上区域禁燃禁放时间为县政府重污染天气预警期和除夕至正月十六(农历)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四、任何个人在禁燃禁放区域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同时处以100—500元罚款并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违反禁燃禁放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禁燃禁放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制品所称旺火是指用煤炭及其制品、木柴、秸秆等垒垛并在燃烧能产生烟尘等污染的旺火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013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