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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03 00:00 大 中 小
宁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的通告
宁政通〔2020〕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及《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强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和焚烧秸秆管控工作的通知》(忻气防办发〔2019〕51号),县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分区域分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燃禁放区域
(1)机关事业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敬老机构、学校、幼儿园;
(7)山林、草原等重点保护区;
(8)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全年禁燃禁放区域。
以上区域禁燃禁放时间为全年。
二、限时禁燃禁放区域
县城重点区域:沿滨河北大街至西园路,沿西园路至凤凰西街、凤凰大街到南门街,沿南门街到人民街至梧桐路,沿梧桐路到凤凰大街、凤凰东街到纬一路,沿纬一路到滨河北大街闭合区域内(含上述街道)。
以上区域禁燃禁放时间为县政府重污染天气预警期和除夕至正月十六(农历)。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四、任何个人在禁燃禁放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同时处以100—500元罚款,并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违反禁燃禁放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禁燃禁放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制品;所称旺火是指用煤炭及其制品、木柴、秸秆等垒垛而成并在燃烧时能产生烟尘等污染的旺火。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