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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推动宁武县绿色高质量发展部门联动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5-01-21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25〕2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推动宁武县绿色高质量发展

  部门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22〕47号)和《忻州市委办公室、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忻办发〔2022〕22号)文件要求,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我县绿色高质量发展,依据《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以及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推动忻州市绿色高质量发展部门联动机制的通知》(忻建发〔2022〕7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形成以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一、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或调整区域性空间详细规划、修建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推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对空间详细规划编制中应有的节能、节地、节材等绿色建筑建设的指标建议。

  二、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选址方案审查意见和用地条件时应将项目清单文件推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收到推送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该地块拟建建筑物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建筑科技应用等提出建设指标要求。

  三、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初评后,应将项目清单文件推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在收到设计方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对规划设计方案中有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 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建筑科技应用等建设指标提出相 关建议。

  四、行政审批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立项审批(备案) 文件时,应对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建  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在进行工  程规划许可审批时,应将项目设计方案推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收到推送文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落实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建设要求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执行建设规划许可中有关落实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设计、施工环节遵守国家标准规范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践诺行为列入建设、设 计、施工单位诚信记录清单。

  六、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指标情况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验收备案。

  七、强化过程监管。建设单位应就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及 时进行评价;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应出具设计阶段预评审报告;住建部门要建立建筑节能项目档案,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要求;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日常检查 和双随机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八、建立政务审批信息数据互通互用平台,提高数据文件信息传输速度,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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