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24〕55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冬季清洁取暖运行
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党群服务中心,县人民政府各办、局:
《宁武县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武县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关系到广大群众温暖过冬,改善空气质量,是一项暖心惠民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生态工程。为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决策部署,保证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效果,降低城乡居民清洁取暖运行成本,巩固提高“煤改电”“煤改气”工作成效,充分保障清洁取暖长效运行,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24〕38号)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市补贴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市本级财力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市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财政局、市能源局的专业指导下进行,县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县能源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本实施方案补贴范围为全县2017年以来,实施“煤改电”冬季清洁取暖改造的分户式居民用户,以及未享受供热补贴的集中式取暖居民用户。清洁取暖改造后长期不使用的用户不列入补贴范围。(清洁取暖改造后长期不使用的居民用户是指实施“煤改电”改造后一个采暖期“煤改电”运行电费低于1600度)。
第五条 对列入补贴范围的用户,具体补贴标准为:“煤改电”居民用户,每个采暖季补贴300元/户。对今后涉及到的“煤改气”、太阳能、风电生物质、工业余热、地热能等冬季清洁取暖改造的分户式居民用户,补贴标准可参照以下实施:“煤改气”每个采暖季补贴500元/户;太阳能、风电取暖居民用户,每个采暖季补贴300元户;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集中供热、工业余热、地热等集中供热居民用户,每个采暖季补贴500元/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拨付及清算
第六条 县能源局依据上年度采暖数据,将市补贴资金预拨到户,优先保障居民取暖需求,国网宁武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居民用户上年度采暖期采暖用电情况。采暖季结束后以居民实际用电情况准予以清算,如市级预拨资金有结余,可结转用于下一年度运行补贴。如市级预拨资金不足,由县级财政先行垫付,如果居民用户未按要求使用煤改电设备,则取消下年度市补贴资金发放。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及发放
第七条 市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县能源局汇总审核市补贴资金发放明细后,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居民用户的补贴资金发放通过居民用户的申办的煤改电补贴发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直接拨付发放,确保补贴资金规范有序发放。
第八条 市补贴资金按采暖季发放。采暖季开始一个月内,县能源局要将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九条 采暖季结束后,县财政局和能源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能源局报告运行市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进行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能源局、财政局、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冬季清洁取暖补贴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做好清洁取暖涉及补贴用户的认定、核实、发放,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市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市补贴资金的使用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县财政、能源、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市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能源局负责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和乡镇协同配合,严格按规定使用市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在市补贴资金的分配、发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与《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清洁取暖“煤改电”设备安装补贴及居民用户运行费用补贴办法》同步叠加执行,不得用市级补贴抵减原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由县能源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