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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2915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24〕40号 | 成文时间:2024-07-25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和景区、景点房建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管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24-07-25 |
时间:2024-07-25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的要求以及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增产保供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提高宁武县煤矿企业及景区、景点房建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持续推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结合我县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制,压实管理责任
各驻宁煤矿企业和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山西省56条具体举措、忻州市“543”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构建“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多层共进、多方共管”网格化管理体系,压紧压实党委政府、监管部门、乡(镇)、企业“四级”安全生产责任,织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网”,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相关政策,明确管理措施
依据《宁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武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23〕5号)《宁武县县委办、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宁武县旅游应急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办字〔2024〕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宁武县住建局负责对驻宁煤矿企业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景区所有房屋及建筑工程安全。为了让监管工作顺利推进,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以下措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管的范围为我县境内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
1、各驻宁煤矿企业,景区、景点的新建工程在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规划手续时,自然资源局需将新建工程相关信息推送到县住建局。
2、驻宁煤矿企业和景区、景点的房建工程(非生产经营用房)和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到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县行政审批局推送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住建局接到推送通知后对该工程进行安全监管。工程各参建单位须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要求,遵照县住建局的监管指令进行施工。
4、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和工程监督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各部门按照职责出具竣工验收证明,到行政审批局办理建设工程验收备案。
5、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和景区、景点房建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停工并处罚。
6、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煤矿企业和景区、景点房建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一律不得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驻宁煤矿企业和景区、景点已经开工建设的房建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整改,尽快到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方可继续施工。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