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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2433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24〕36号 | 成文时间:2024-07-08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24年度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乡村振兴 | 发布日期:2024-07-09 |
时间:2024-07-09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党群服务中心:
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忻政办发〔2024〕27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全县城市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标事项
从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全县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6元。
二、具体标准。(单位:元/人·月)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73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678元/人·年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单位:元/人·年)
城市集中供养对象10980元,分散供养对象9110元
农村集中供养对象9035元,分散供养对象7465元
三、工作要求
为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民政、财政等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抓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兑现,及时补发2024年前6个月的提标资金,从7月份开始列入正常资金发放范围,确保提标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切实起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的作用。
四、经费来源
此次提标所需资金从中央、省级和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兜底解决。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