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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2094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24〕11号 | 成文时间:2024-02-26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促进托育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
主题分类: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儿童 | 发布日期:2024-02-26 |
时间:2024-02-26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县托育服务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托育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舒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32号)《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202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房租减免措施
(一)托育服务机构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县财政补贴两年租金。
(二)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闲置场所等空闲资源,开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大型园区为员工提供托育服务。大力推进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完善托育服务设施。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二、税费减免措施
(三)自2022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托育服务机构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税费减免规定按财税〔2022〕10号和财税〔2023〕12号公告执行。
(四)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冬季取暖按照取暖费用50%予以财政补贴。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经营困难的,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气可享受“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三、社会保险、金融支持措施
(五)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托育服务机构,县级相关部门积极协调争取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及缓交期间免收带纳金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积极协调争取“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及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
(六)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托育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合理金融支持并予以政策倾斜。
四、教育支持措施
(七)支持托育服务机构与我县幼儿园开展教育融合,加强托育与学前教育的衔接,积极探索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新模式。支持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在现有学校课程中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同时教育部门在人员培训、师资认定等方面对托育服务机构予以支持。
五、卫生支持措施
(八)卫体部门在预防保健、医疗保障等方面对托育服务机构予以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参照公办学校享受相应的保障措施,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等为托育服务机构捐赠物资等。
六、财政支持措施
(九)对于审核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按2024年实际入托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和入托月数(最多不超过10个月)给予补贴,独立托育机构按每婴幼儿每月500元标准,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按每婴幼儿每月300元标准发放补助。实际入托人数和月数,以托育机构收费凭证、财务审计报告等为主要认定依据。
七、解释部门
本措施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