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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1618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24〕28号 | 成文时间:2024-04-16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减灾救济;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24-04-16 |
时间:2024-04-16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宁武县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武县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忻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规定》(忻政办发〔2013〕73号)等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加强隐患排查、宣传培训、避险演练,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工作,健全和巩固地质灾害 群测群防体系,毫不松懈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地质灾害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2024年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
(一)2024年度气候预测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2024年度预计全市年降水量在410—580毫米之间,较常年偏多;年平均气温在6—11℃之间,较常年偏高。分季来看:冬季(2024.01—2024.02),降水偏少,气温异常偏高;春季(2024.03—2024.05),降水偏多,气温略偏高;夏季(2024.06—2024.08),降水略偏多,气温略高,季内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可能出现局部洪涝和阶段性旱象;秋季(2024.09—2024.11),降水接近常年,气温略高。
(二)2024年分季气候预测
1、冬季(2024年1—2月)
2024年1—2月,全市降水量在4—10毫米之间,较常年同期偏少2—3成,季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偏高2℃以上。
1月,全市降水量在0.5—2毫米之间,与历年同期相比,偏少5成;月平均气温在-10—-4℃之间,大部分地区较常年同期偏高2℃以上。
2月,全市降水量在3—8毫米之间,大部分地区较常年同期偏多1—2成;月平均气温在-6—0℃之间,较常年同期偏高1—2℃。
2、春季(2024年3—5月)
预计2024年春季,全市降水量在65—90毫米之间,较常年同期偏多2—3成;季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同期偏高2℃以上。
3月,全市降水量在10—15毫米之间,大部分地区较常年同期偏多2—5成;月平均气温在2—8℃之间,大部分地区较常年同期偏高2℃左右。
4月,全市降水量在20—30毫米之间,大部分地区较常年同期偏多2成;月平均气温在8—14℃之间,大部分地区较常年同期偏高2℃左右。
5月,全市降水量在35—45毫米之间,大部分地区较常年同期偏多1—2成;月平均气温在15—21℃之间,大部分地区较常年同期偏高1—2℃。
终霜冻:高寒山区可能出现在至5月上旬中,其余地区可能出现在4月中旬后期。
预计2024年春季期间我市沙尘天气总体偏多,森林防火等级偏高,终霜冻日期偏早,春季中后期可能出现短时低温雨雪或倒春寒天气,有关部门请关注后续预报并及时做好相关防护工作。
3、夏季(2024年6—8月)
预计2024年夏季,全市降水量在250—360毫米之间,较常年同期偏多1—2成;夏季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同期偏高0—1℃
6月,全市降水量在40—60毫米之间,较常年同期偏少1—2成;月平均气温在18—23℃之间,较常年同期偏高0—1℃。
7月,全市降水量在115—180毫米之间,较常年同期偏多2—3成。月平均气温在20—25℃之间,大部分地区较常年同期偏高0—1℃。
8月,全市降水量在115—180毫米之间,较常年同期偏多2—4成。月平均气温在19—24℃之间,较常年同期偏高0—1℃。
预计2024年夏季高温天气接近常年至略偏多,盛夏期间全市各地可能出现局地暴雨洪涝和季节干旱,相关部门请注意做好防洪抗旱准备工作。
4、秋季(2024年9—11月)
预计2024年秋季,全市降水量在90—120毫米之间,大部分地区较常年同期偏多1成;秋季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同期偏高0—1℃。
9月,全市降水量在60—75毫米之间,较常年同期偏多1—2成;月平均气温在13—18℃之间,大部分地区较常年同期偏高1—2℃。
10月,全市降水量在20—30毫米之间,大部分地区较常年同期偏少1—2成。月平均气温在7—12℃之间,与常年相比,除东南部偏低0—1℃,其余大部地区偏高1℃以上。
11月,全市降水量在10—15毫米之间,较常年同期偏多1—2成。月平均气温在-3—2℃,大部地区较常年同期偏高0—1℃。
预计2024年秋季,我市初霜冻出现日期大部地区较常年偏晚,高寒山区可能出现在9月下旬末,其余地区可能出现在10月上旬,较常年同期偏晚。
四、2024年地质灾害高发时期预测
根据我县环境特点、地质灾害分布发育规律及以往灾害发生情况,结合2024年气候预测成果,全县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分为两个阶段:
1、3—5月(尤其是5月)消融期。这一期间内气温升高,土体解冻,受土体冻融及土体中的地下水作用的影响,易发生崩塌与滑坡地质灾害。
2、6—9月汛期(尤其是7月下旬、8月上旬)。预测这一期间降水量占年降水量的67%左右,若这些降水在时空上分布不均,出现一个地区、一个时段内连续大范围降水或局地暴雨不断发生,是地质灾害的高发易发期,极有可能发生崩塌、滑坡地质灾害。
五、防治任务
(一)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
1、全面做好群测群防网络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全面增强县、乡地质灾害防治能力,落实技术支撑单位,为保持监测人员的长期稳定和工作积极性,保障专项经费,提高监测补助,更新应急物资,配备救援器材,落实应急车辆,进一步提高处置能力。
各乡(镇)要加大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力度,重点对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和防治段进行排查。健全完善县、乡、村、户四级群测群防体系。对每处隐患点都要明确落实监测人、监测责任人,并完善档案,落实隐患点“六位一体”管理制度,落实检测责任,坚决杜绝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群死群伤事故,加大基层监测人员的科技监测能力培训和技能演练,不断提高群测群防队伍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县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有关乡镇,在4月底前将“两卡”(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全部发放到位,并签订防治责任书。
2、切实抓住重点环节,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水平
一要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关注冰雪冻融期、汛期两个重要时段的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做好冻融期和汛期地质灾害隐患的大排查,并加强督促检查,压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责任。
二要加强预警预报。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交通等部门要做好协作联动,提高气象信息服务水平,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测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并进一步扩大预警预报覆盖面和影响范围,不断提高预警预报精准度。
三要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值守值班制度,补充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出动、巡查排查和监测防范车辆。在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政府要安排专人对高危隐患点进行驻点值守,强化临灾处置能力。在汛期“七上八下”重点时段,要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和专业技术支撑单位驻乡(镇)进村,加强技术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二)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1、实行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指挥
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重要信息、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快速反应,实现防灾信息与部门工作间的充分衔接,以确保防灾效益最大化。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做好地质灾害日常应急工作中的专业调查、成因分析、防治责任认定工作;各乡镇要加强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沿线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应急部门要做好灾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县水利部门负责河道、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因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县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2、地质灾害勘察治理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抓住省级开展地质灾害详查和全县创建绿色矿山的有利时机,全面查清地质灾害现状,对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原则,责成责任单位治理;对于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治理。
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程治理力度,通过小额资金投入,小规模工程治理,消除中、小型隐患点主要危害,有效降低地质灾害威胁。我县地质灾害隐患点多、分布广、灾害治理欠账多,各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对无法纳入搬迁工程的高危隐患点,加大应急工程治理,消除灾害威胁。
3、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网络建设
对纳入工程治理及避让搬迁的高陡边坡隐患,要落实资金,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专人监督、挂牌督办,定期通报工作进度,确保治理到位、绩效到位;对纳入专业监测的隐患点,要加快建立预警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制度,严格落实监测监控措施,发现情况变化要及时预警、快速响应,迅速组织群众避险撤离。
4、坚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重视评估工作的事后监管,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重视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加强各类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建设项目,要在前期工作中进行危险性评估,做到早发现、早防治,防止造成新的地质灾害。
5、强化高陡边坡隐患排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业排查队伍对各类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特别要加强排查旅游区、交通干线、工矿施工区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聚集区,始终把高陡边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作为隐患排查的重点,坚决做到全覆盖、全方位、不留死角,查清安全风险,摸清隐患底数,圈定重点防范区。同时要把山体边坡住房安全隐患作为工作重点,密切关注高陡边坡附近建筑物、街区排水系统情况,防止将用水直接排入地下及边坡中。对高陡边坡下部已经实施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的,原有住房必须全部拆除,防止“回流”和临时使用。对于切坡建房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行业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治理或针对性的排威除险,切实消除隐患威胁。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1、落实应急管理和技术支撑机构
县、乡两级要落实技术支撑单位,并建立防治专家库,保证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
2、强化抢险救援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宁武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能够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防灾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要严格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政治担当;要及早对全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出全面部署,明确任务,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全民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格局;要坚持底线思维,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充分认清当前地质灾害防范的严峻形势,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全面排查隐患,落实防治措施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以国家、部、省、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指导,组织开展全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对所属区域内各类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高陡边坡、山区削坡填沟建设的居民区、施工工地,临时工棚及旅游区进行全面排查。在前段时间排查结果的基础上,更注重发现新的隐患点。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迅速部署本系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全面排查工作,并及时将排查成果和防灾措施建议函告相关单位和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汛期要通过拉网排查、定期复查、重点核查等方式查漏补缺,尽最大可能掌控地质灾害隐患,及早预防,确保安全。
(三)宣传演练并重,提高快反能力
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要组织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及灾险情专业调查和避险演练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因地制宜组织群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或易发区开展应急避险演练,使群众树立避灾意识、熟悉避灾信号、掌握避灾路线、熟知避灾地点,确保遇险时能够有序快速撤离。在汛期来临前,各乡(镇)至少要完成一次示范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进行以避险为主的防灾演练,努力提高各级各部门指挥决策、协同配合、应急处置和后勤保障能力,不断扩大宣传和知晓率,增强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
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组织技术支撑队伍和防治专家做好隐患排查指导和防灾法规与防灾技术知识的科普宣传,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5·12”中国防灾减灾日、“6·25”全国土地日和“10·13”国际减轻自然灾害日等时机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发放科普读物、宣传图册等,提高人民群众“识灾、防灾、避灾”能力,同步对农村监测员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员进行培训。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组织指导,做好地质灾害点的审查认定工作。要重视农民建房选址的防灾工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集中建房的,应坚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散的个体建房可用填评估表形式来开展评估。
(四)汛期“三查”工作、值班值守、做好抢险准备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汛期要采取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的原则对辖区内的隐患点进行巡查、检查。要坚持地质灾害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带班领导、值班人员要保持24小时在岗和通讯畅通,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要时刻保持人员在岗,严格执行国家重大公共突发事件信息上报规定和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上报制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类地质灾害险情信息,不得迟报、误报、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