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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12-31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21〕101 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县直各有关单位:

  《宁武县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武县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

  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火情火灾发生,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规文件,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省政府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忻政办发电〔2021〕1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按照省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及市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要求,以“统一部署、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为原则,组织发动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强化措施,深入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全面查处、严厉打击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坚决防止发生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县政府决定成立全县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 长:狄文俊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丁建生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治超服务中心负责人

  胡增海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销合作社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各乡(镇)乡(镇)长、县党群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担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收集、汇总上报有关专项行动情况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胡增海兼任。

  三、任务分工

  (一)公安机关:负责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活动的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公安检查站作用,对途经我县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严格查验有关资质证照,严防外来烟花爆竹流入我县。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烟花爆竹“五

  禁”宣传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依法监管和查处在道路运输中承运烟花爆竹、物流仓储企业存放烟花爆竹以及站场旅客夹带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和零售店现有产品逐箱清查登记,准确掌握库存数量,完成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注销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

  (五)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公安、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从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六)供销社:积极配合公安、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查处供销社系统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七)宣传部门:发动各类新闻媒体以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媒介,全方位、多渠道宣传“五禁”规定;做好相关舆情管控工作。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党群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烟花爆竹“五禁”各项管理工作,同时要求乡(镇)、县党群服务中心深入到每家每户,积极开展群众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购买、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自觉遵守禁放规定,积极检举非法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四、时间步骤

  从即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结束。

  五、有关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措施。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措施。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强化责任领导,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

  (二)加强宣传引导,争取理解支持。加大烟花爆竹“五禁”工作宣传力度,做好宣传、解释和引导工作,加强与各经营户的沟通协调,引导各经营户主动配合,确保“五禁”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行为。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加强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同时加强禁存禁放宣传,防止烟花爆竹存放在居民家中,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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