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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6-11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2132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 

  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山西省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施方案》(晋银保监办发〔20216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过渡期贫困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电〔202180号)精神,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在过渡期内继续实施并进一步优化完善,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建档立卡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二)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LPR以最近一个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信息为准。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六)贴息方式:县级财政部门对贷款5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承贷银行应于每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报送县乡村振兴局贴息申请资料,经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每月2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贴息资金直接补贴到银行。贴息资金拨付与银行利息扣划同步实施,应贴尽贴,及时到位。 

  (七)风险补偿机制:过渡期内,保持现行风险补偿金机制基本稳定。县乡村振兴局要对原存放于共管账户的风险补偿金继续实行专款专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风险补偿金规模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8,适用范围为辖内所有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银行。损失风险由风险补偿金和银行按7:3分担。启动条件为对已经死亡、罹患重病等致使贷款户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经核实无误后,及时进行风险补偿;对因灾、生产经营不善等其他原因导致本金或利息逾期,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追加贷款条件的,6个月内完成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使用后应继续追索并按分担比例退回风险补偿金专户。 

  (八)贷款用途:严格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严禁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 

  (九)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十)实施时间本文印发之日至20251231日。202111日至6号文件印发前(202139日)参照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点发放、且经扶贫部门认可的贷款,按原扶贫小额信贷各项政策实施,做好贴息等工作;6号文件印发之日至本文印发前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承贷银行要严格执行6号文件政策要点,在与财政、扶贫、贷款户等充分沟通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及时完成合同重新签订或维持确认工作。 

  二、满足信贷需求 

  (一)做好信贷管理。坚持以乡(镇)为单位的分片包干责任制,实行名单制管理,确保应贷尽贷。各单位要对银行分支机构包干情况全面了解掌握,通过制作公示牌、张贴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确保乡镇干部、支持对象等清楚知晓、畅通对接主责任银行。主责任银行、县乡村振兴局和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等组成联合小组,每年2月底前至少开展一次逐户走访、宣讲政策活动,全面摸排、有效对接建档立卡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信贷需求。对有贷款意愿的加强政策辅导和跟踪服务,明确贷款用途和禁止性规定;对未达到授信条件的及时告知原因,做好政策解释并留档记录;对自愿在其他银行贷款的,要充分尊重其意愿并做好后续回访等工作。主责任银行要全面建立包干乡镇建档立卡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信贷需求台账,及时全面记录每户信贷需求、授信、用信、流向、还款等情况。对包干乡镇内已由其他银行投放的信贷,一并纳入台账管理。做好原扶贫小额信贷台账承接工作。 

  (二)加强续贷和展期管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经办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三)合理追加贷款。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三、防控信贷风险 

  (一)完善银行机构信贷管理机制。银行机构要健全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信贷计划,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发放贷款。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要做实到期提醒服务,及时了解并记录生产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帮助贷款户合理制定还款计划,对潜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 

  (二)稳妥处置逾期贷款。银保监、人行、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要全面监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情况,按季共享信息,加强分析研判,合力解决潜在隐患和突出问题。银保监部门按月提示风险;乡村振兴局做好实时监测和逐月通报等工作。银行机构要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取支持,特别是对潜在风险要早谋划、早报告、早处置,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开展风险防控处置工作,严禁违法暴力催收。 

  (三)健全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规范使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积极做好风险补偿,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保费补贴等方式,引入政府性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分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明确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和启动条件。加快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险费率由县政府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费补贴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5%,风险损失可由保险公司、风险补偿金、银行机构按7:1.5:1.5分担。不得让贷款对象承担风险补偿、担保和保险费用,不得要求贷款对象提供反担保。 

  (四)规范信贷资金发放和使用。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加大监督检力度,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严禁利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偿还历史性、商业性欠款,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因个人主观恶意而调整出列、不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户,银行机构要及时收回贷款或转为农户贷款,县乡村振兴局要牵头给予支持与协助。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要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 

  四、做实政策保障 

   (一)完善服务体系。县政府建立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成立由分管金融的副县长牵头,县乡村振兴局、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保险机构共同组成的专项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辖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讲、需求收集、贷款管理、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乡镇成立协调中心,行政村建立联系站点,人员由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和银行保险机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为脱贫人口提供便捷金融服务。2021621日前各乡镇组建、公布本地区乡级协调中心和村内联系站点,并将组成人员报县金融服务体系专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发挥部门职责。银保监部门要指导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投放和风险防范,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良率高于银行机构各项贷款不良率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银保监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机构内部考核评价扣分因素,督促银行机构完善并落实尽职免责制度;人民银行要运用再贷款、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机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财政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要及时安排好财政贴息资金,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乡村振兴局要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及时向银行机构提供和更新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名单,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产业指导等工作;金融服务中心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优势,推动金融政策及时落地、精准实施;乡镇协调中心行政村联系站点负责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为脱贫人口提供便捷金融服务。 

  (三)形成工作合力。银保监、金融中心、财政、人行、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各行政村等各级部门要结合实际,强化政治担当,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工作合力。 

  (四)做好分析调度。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贷款统计监测和分析调度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和监测通报制度,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及时评估政策效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 宁武县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专项工作委员会 

      2. 2021年宁武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乡镇包干明细表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11 

附件2 2021年宁武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乡镇包干明细表.xlsx
附件:1. 宁武县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专项工作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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