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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1-00306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函〔2021〕2号 | 成文时间:2021-01-15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开展储售煤场集中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 |
主题分类:卫生 | 发布日期:2021-01-15 |
时间:2021-01-15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函〔2021〕2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开展储售煤场集中整治
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1月14日全国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不折不扣抓好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县储售煤场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从即日起开展全县储售煤场集中整治行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取缔范围
全县境内各类储售煤场全部纳入本次集中整治范围,具体如下:
(一)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规划布局要求的储售煤场;
(二)未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储售煤场;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土地、环保、工商等手续不全的
储售煤场;
(四)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简陋,且在原址不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储售煤场。
(五)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范围不符的储售煤场。
(六)虽然证照合法有效但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立即予以整顿。
二、清理整治目标
对非法储售煤场要清理场内存煤,拆除地磅、违章建筑,合理处置场内弃渣弃矸,恢复地貌,吊销营业执照。对列入“散乱污”关停取缔类的企业,要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对合法经营储售煤场,要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积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引导企业按照工业无组织排放治理规范和清洁生产要求,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采取储存筒仓、运输、装卸全密闭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推进产业向规范化、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培育壮大产业集群,稳定就业、推动创新、促进增收。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储售煤场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储售煤场集中整治行动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狄文俊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丁建生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治超服务中心负责人
李志效 县能源局局长
窦润玺 县卫健局局长
成 员:王喜柱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吴建国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志荣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胡增海 县应急局局长
张宝生 县住建局局长
侯清云 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局长
仝大鹏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陈玉峰 县水利局局长
隋贤荣 县林业局局长
闫立新 县公安局政委
刘进忠 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
蒯国平 县能源局副主任科员
刘云峰 国网宁武供电公司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志效兼任。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协调、沟通联络,牵头组织集中整治,汇总上报等工作。
四、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在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由县能源局牵头,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联合执法,分阶段分步骤,对全县非法储售煤场进行依法清理取缔。各乡(镇)和县能源、应急、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住建、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供电等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严格履职,通力协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属地责任,组织村委对辖区内的非法储售煤场全面排查摸底,做到底清数明(地点、负责人、房屋、地磅、存煤、手续等情况),并将摸底情况报送县能源局,推送相关部门。对自行清理不彻底的非法储售煤场进行强制取缔,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地貌恢复工作。同时负责加强巡查,防止非法储售煤场出现反弹,防止在清理取缔过程中发生超载超限行为。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区域的车辆和司乘人员进行全面摸排,并将相关信息向县交警大队和县卫健局及时推送。
卫健局: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储售煤场、洗煤厂进行疫情防控。负责对人员有疑似密切接触确诊新冠肺炎病人的储售煤场、洗煤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负责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运煤车辆司乘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及落实相关隔离措施。
能源局: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行动的开展,协调各乡(镇)、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清理整治和打击取缔工作。对强制取缔的储售煤场存煤进行罚没处理(罚没收入上缴县财政)。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对逾期不清理和未清理完的储售煤场进行集中取缔。
应急管理局:负责储售煤场的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储售煤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各煤炭企业向非法储售煤场销售原煤、矸石等行为进行查处。
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乡(镇)、村委及相关部门核查占地审批手续,对占用土地性质是否符合规划进行认定,对改变土地性质、不符合规划非法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下达责令整改恢复土地原状通知书等相关执法文书,同时负责督促和指导乡镇做好地貌恢复工作。
住建局:负责对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场内违章建筑下达执法文书并依法予以拆除。
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负责核查各类储售煤场环保审批手续,依法查封非法违法设备,对不自行取缔或取缔不彻底的非法储售煤场以环保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负责查处向非法违法储售煤场销售处置煤矸石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营业执照进行检查,对无照或虽然有照但列入取缔范围的储售煤场,依法吊销其执照,并对非法储售煤场地磅进行拆除。
公安局:负责依法对寻衅滋事、阻挠执法的行为进行依法打击,维护清理取缔工作现场秩序,对强拆现场进行监管,保证执法行动顺利进行。负责对县疫情防控领导组确定的重点区域进行强制管控封闭。
交警队:负责对县境内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车辆进行就近查封,司乘人员推送卫健部门。
林业局:负责对煤场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核查,对非法违法占用并破坏林地行为进行查处,对未自行取缔的非法储售煤场根据林业相关法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水利局:负责对非法储售煤场占用河道,在河道周边进行弃渣弃矸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供电公司:负责对所有列入清理取缔的非法储售煤场进行断电并对相关电力设施进行拆除。
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宁武电视台、宁武报、新闻网站等媒体开设专栏,加大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积极报道行动开展情况,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五、整治安排
(一)宣传摸排阶段(2021年1月15日—1月19日)
各乡(镇)牵头,会同能源、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对现有储售煤场占用土地情况、土地出租人、租用人(煤场主)等基本情况进行排查摸底,造册登记,及时将摸排情况上报县政府及领导组办公室。应急、自然资源、林业、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下发行政执法文书,并限期业主自行取缔。
(二)关停取缔阶段(2021年1月20日—2月6日)
1、自行关停阶段(2021年1月20日—1月25日)
各乡(镇)通知并督促村委、各非法储售煤场业主在期限内自行关停,自行清理场内存煤、处置弃渣弃矸,拆除地磅及场内违章建筑,业主与土地出租人共同处置,恢复地貌,限期未恢复的追缴非法所得。
2、强制取缔阶段(2021年1月26日—1月31日)
自行关停阶段未自行取缔到位的,由乡镇及村委强制取缔,没收存煤,扣押违法生产经营设备及机械,恢复地貌,并追究村党委、村委干部责任,煤场非法占用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出租人农民土地承包证收回,终止承包合同,涉及占用林地的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置,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严厉查处包庇、保护非法违法煤场的保护伞。
3、集中取缔阶段(2021年2月1日—2月6日)
乡(镇)人民政府未能在截止日期前全部清理取缔的,县政府统一组织取缔,由县能源局牵头,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林业、公安等部门及相关乡(镇)集中取缔,由自然资源、林业部门会同各乡(镇)恢复地貌。由县纪委监委对照非法违法煤场取缔情况对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村两委负责人进行问责。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深刻认识当前疫情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以防控疫情、治理环境污染、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为出发点,整顿规范储售煤场生产经营秩序,圆满完成整治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专项整治和储售煤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突出整治重点、狠抓薄弱环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整治顺利实施。
(三)密切协同配合。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工作组,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做到有序衔接。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