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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11-21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2094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事务中心,直各有关部门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21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 

  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线、建机制和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增强城乡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山西省人社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899号)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普惠性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二)激励约束有效原则。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 

  (三)筹资权责清晰原则。明确县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参保居民等各方面责任,建立权责清晰的筹资模式。 

  (四)保障水平适度原则。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政府、集体和个人负担能力相适应,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通过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1.20211月起,对全县参保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增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2.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居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从2011年我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1元,随本人养老金发放。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后的补缴年限均不作为计算年限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我县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文件精神,统筹考虑国家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根据我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缴费承受能力和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水平情况,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 

  1.个人缴费档次标准:从 201911日起,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0个档次。缴费档次实行个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2.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从 201911日起,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执行如下标准:缴200元补贴35元、缴300元补贴40元、缴500元补贴60元、缴700元补贴80元、缴1000元补贴100元、缴1500元补贴140元、缴2000元补贴180元、缴3000元补贴220元、缴4000元补贴260元、缴5000元补贴300元。参保人员当年没有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四)特殊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96号)精神,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五保户、重度残疾人(ⅠⅡ级)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一人有多种身份的只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并实行动态管理。 

  贫困人员和缴费困难群体自主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五)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为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综合待遇,减轻参保人员去世后家庭丧葬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指定收益人、继承人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 

  20211月起,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补助金额1000元。                

  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完善机制建设。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考虑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适时调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县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 

  (三)强化部门协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各项财政补助、补贴标准测算和调整工作,做好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经办服务等工作。相关标准和政策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予以助。同时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方案2021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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