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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一县一策”助力脱贫攻坚“汾河人家”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8-31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20〕67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一县一策”助力脱贫攻坚

  “汾河人家”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宁武县“一县一策”助力脱贫攻坚“汾河人家”评选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武县“一县一策”助力脱贫攻坚

  “汾河人家”评选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关于“一县一策”集中攻坚深度贫困县的意见》和宁武县《“一县一策”专享政策行动方案》精神,围绕“践行两山理论,用好一县一策,做足山水文章,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旅游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宁武县旅游发展实际,制定本评选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山西省集中攻坚深度贫困县为契机,贯彻落实忻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旅游服务企业和农家乐的食品安全监管与指导,提高餐饮服务和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旅游消费环境,助推我县民宿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支持贫困村和贫困群众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创业就业,最终实现稳定脱贫。

  二、评选办法

  评选对象:在县域范围内,依托芦芽山旅游资源,以芦芽山水、汾河风情、农家生活和特色美食为主要吸引物,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旅游特色餐饮住宿服务单位均可申报。  

  评定标准:根据《“汾河人家”评分细则》,“汾河人家”评定将从经营场地、公共设施、服务要求、住宿要求、餐饮要求、特色文化与服务、综合管理等方面逐项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

  退出机制:对经营主体申报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违规经营的、受到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累计三次以上投诉等情形,取消已获得的“汾河人家”资格和奖励,并列入文旅市场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奖励办法

  1、评上“汾河人家”的非贫困户经营者,奖励20000元。

  2、评上“汾河人家”的贫困户经营者,奖励30000 元。

  3、经营户带动贫困户参与经营服务的,每带动1户贫困户奖励5000元,每个经营户奖励上限为带动3户贫困户。

  四、评选步骤

  (一)宣传排摸阶段(2020年9月1日—9月15日)

  1、加强宣传,向农家乐及民宿餐饮单位发放“汾河人家”评定宣传资料;

  2、摸排,各评选小组通过巡查,列出芦芽山景区范围内取得合法经营农家乐及民宿餐饮单位备选单位名单。有意向申请“汾河人家”的旅游餐饮单位和个人农家乐民宿餐饮在9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文旅局。

  (二)验收评定阶段(2020年9月15日—9月30日)

  1、由评选小组按照《宁武县“汾河人家”经营单位验收评分表》,对申报的农家乐及民宿餐饮单位进行评分。

  2、按照评选分数评定“汾河人家”,分数必须达到80分以上方有资格。今后看评定效果,确定每年评定一批。

  3、验收通过者,发放“汾河人家”牌匾。根据评选类别,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只能用于提升基础设施、扩大经营规模、支付贫困户工资等。带动贫困户就业的经营户,需提供与贫困户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

  (三)巩固总结阶段(2020年10月1日—10月15日)

  1、对前期评定工作进行总结。

  2、对已取得“汾河人家”的旅游餐饮单位进行复查,防止随意更改经营布局、虚假申报带动贫困户。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汾河人家”评选是发挥乡村能人带动效应,深入落实“一县一策”的重要举措,对加快乡村旅游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作用。县旅游主管部门将成立“汾河人家”示范单位评定领导小组,各成员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严格把关,确保评选公正、公平、取得实效。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旅游部门要做好项目启动前的宣传发动和业务指导,明确评定标准,严格审核流程;要细化工作方案,摸清底数,责任、任务落实到人,倒排时间进度表,做到监督人员到位、检查环节到位、检查文书到位、评定验收到位,确保目标顺利完成。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三)强化宣传,正确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发放宣传单、新闻媒体报道、网站信息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发挥典型示范的带动效用。同时,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发动社会力量督促餐饮单位开展提升改造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餐饮服务消费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1. “汾河人家”申报表

        2. “汾河人家”评分细则

67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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