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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0-03615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20〕66号 | 成文时间:2020-08-21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发布日期:2020-08-21 |
时间:2020-08-21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20〕66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居民事务中心,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宁武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武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2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36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忻政发〔2015〕29号)和《忻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参合农民中开展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忻卫计发〔2016〕193号),为有效解决我县城乡居民因意外事故发生的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的补偿问题,合理规避意外伤害事故风险,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开展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是城乡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补充,对于减轻人民群众意外医疗负担,解决因伤致贫、因残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是用活用好政府惠民政策,提高百姓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手段。各乡(镇)、居民事务中心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积极推进多层级医疗保障救助体系的建立和全民医保制度的实施,提高社会综合保障水平,促进互助共济,推动公平正义。
二、承办方式
(一)基本原则
开展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层层发动、鼓励参与”的原则。
(二)参保对象
我县依法依规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所有城乡居民均可参加。
(三)承保机构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县支公司。
(四)拟办险种
中国人寿《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五)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保额33000元(其中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障最高30000元,意外医疗保障最高3000元,城乡居民个人需缴纳30元。城镇职工:保额60000元(其中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障最高54000元,意外医疗最高6000元),需缴纳保费100元/人。
(六)收费渠道
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可在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时同步宣传,在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下组织实施,同步筹资、分别收费,但不得代扣费,不得向农民错误宣传。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单位统一缴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让个人承担部分费用。所收保费按规定金额上缴中国人寿账户,中国人寿账户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忻州九原支行,账号:0512045829023100176。
(七)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办理续保手续。
(八)保险责任
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参加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后,即可享受以下保障:
1、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给付30000元身故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意外残疾,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赔付30000元。
3、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需要治疗的,符合新农合政策规定的医疗项目和药品目录的医药费,在新农合补偿后再按90%给付医疗保险金(需住院治疗的,须在乡镇级以上医院),最高给付3000元。
4、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累计最高赔付54000元。因意外伤害事故需要治疗的,符合城镇职工政策规定的医疗项目和药品目录的医药费,在职工基本医疗补偿后再按90%给付医疗保险金(需住院治疗的,须在乡镇级以上医院),最高给付6000元。
三、推广模式
(一)采取“联动合作、同步进行、分别入账”的形式进行推广。意外伤害保险费可与城乡居民参合费同步收缴,在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下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公司统一对接,召开专题安排会,认真组织部署,统一投保,监督考核承保机构理赔过程,确保参合农民权益得到保障。有条件的乡(镇)特别是对低收入、五保户、老龄人群等特殊群体可以采用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该项工作由人社、卫计等部门配合实施。
(二)采取“全县、全乡、全村统保模式” 进行推广。由县、乡(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及其主要成员(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等)牵头,中国人寿积极配合,向农民广泛深入的宣传和介绍产品;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保险费,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户籍实有人口足额缴纳每人每年30元参保费用;县、乡(镇)、村可根据当地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如参保个人出资;县、乡(镇)、村与参保个人共同出资;县、乡(镇)、村统一出资、企业捐赠出资。
四、理赔流程
(一)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后,应到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先在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报销后,凭原始医药费用复印件(盖原件留存单位印章)、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核定单原件、村委或居委证明、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宁武县支公司报销,在理赔资料齐全、调查属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金支付到参保人银行卡。对责任范围内的意外死亡案件,在家属提供完整理赔资料、调查属实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金。
(二)参保人员出险后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报 案 电 话:4723825或95519
客户服务经理:李海燕 13293613648
投 诉 电 话:赵慧文 15525666616
杨根民 13403502199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居民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动做好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确保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政策落实到位,让老百姓享受到保险制度对弱势群体提供的保障。
(二)密切配合。县医保局、乡(镇)、居民事务中心以及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县支公司工作,全面做好保障资金的收费工作;可由县医保局牵头,居民事务中心、各乡(镇)、行政村全力配合,统一办理,以便及时为参保群众如期承保。
(三)加大宣传。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会议、简报、网络、报刊、新闻媒体等宣传方式,特别是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机构自身的网络优势和专业优势,宣传和解读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的有关政策,使广大农民了解政策、熟悉条款及理赔流程,增强保险责任意识,为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搞好服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县支公司要全力以赴,扎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别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各分支机构要开辟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做到方便群众、耐心热情、真实准确、快速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