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文件 > 县政府文件 > 政府办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7/2020-03190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20〕58号 | 成文时间:2020-07-20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发布日期:2020-07-21 |
时间:2020-07-21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20〕58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县直各有关单位:
《宁武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武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实施方案
为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推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24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20〕67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形式多样、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不断提高”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规范体系,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形成家庭照护、社区统筹、托幼一体、社会兴办、单位自建“五位一体”服务模式,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起步,三年覆盖,五年提升”总体目标,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
到2020年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立幼儿园托幼一体化设置率达到20%,2—3岁婴幼儿托育率达到20%。
到2023年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确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5年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家庭婴幼儿照护政策
1.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等政策。积极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奖励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职工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总工会、县妇联)
2.保障职工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3.加强社会支持。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用人单位应采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满足照护婴幼儿需求,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贯彻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旅游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文旅局、县工信局、县总工会、县妇联等)
4.开展家庭育儿指导。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社区医生、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等人员,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设母婴课堂、家庭课堂等栏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妇联、县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县计生协会)
5.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育龄妇女孕期检测、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免费新生儿听力筛查及贫困地区儿童免费营养包发放。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关注婴幼儿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6.改进医疗服务。加强儿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儿科病床数量,至少1所县级公立医院应当设置普通儿科病区和新生儿病室或病房。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设立新生儿床位;提供医疗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开设儿童保健门诊,新改扩建设置产科的妇幼保健机构设立新生儿床位。(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二)落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措施
1.加强统筹规划和环境建设。按照住建等部门有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过程中,鼓励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加大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2.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集约利用各类公共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社区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需求的农村地区可探索利用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等公共服务资源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教科局、县妇联、县计生协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落实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围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深入开展城企合作,城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支持用人单位和商务楼宇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商务楼宇内的多家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照护需求。(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总工会、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有条件的幼儿园应积极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到2020年底,至少选择1所普惠幼儿园实行开设托班试点。(责任单位:县教科局)
4.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给予支持,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按需提供多样化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四)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
1.明确建设标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抓好监督落实。(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规范注册登记。机构编制、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工作,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和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行政审批局)
3.落实备案管理。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机构编制、行政审批相关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同时告知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并将注册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应当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进行备案。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委编办、县行政审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夯实安全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安全防范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依法依规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强化对保育员、育婴师、保安、勤杂等工作人员的审查管理,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严厉打击拐卖婴幼儿犯罪行为,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5.严格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管理等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对机构服务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县、乡镇(街道)二级联动的日常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行政审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加强卫生保健。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每年组织一次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努力降低常见病发病率。(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
1.落实国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税收宣传辅导、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各类税收优惠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 鼓励用人单位对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婴幼儿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用地保障
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三)加强人才保障
1.职业学校要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注重婴幼儿照护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专业素养培养,提升实践能力。(责任单位:县教科局、县人社局)
2.加强保育员、育婴师等职业鉴定及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3.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的作用,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人员相关业务培训,完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等制度,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科局、县卫健局)
4.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科局、县卫健局)
(四)加强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统计监测、人员队伍建设、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规范发展的政策规定,构建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行业协会,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研究、咨询、评估等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牵头部门,机构编制、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消防、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定职责承担业务指导、行政审批、监督和管理职责。各部门要厘清职责任务,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附件:1. 宁武县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 宁武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
3.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委员会名单
附件1
宁武县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县政府同意,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研究拟订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卫健局、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生协会等2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县卫健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卫健局局长窦润玺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
县卫健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有关问题,及时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宁武县婴幼儿照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窦润玺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局长
成 员:杨 智 县委编制委员会副主任
孙 晔 县发改局主任科员
于茂生 县教育科技局党组成员
张 德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润才 县民政局副局长
刘广文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 宇 县税务局副局长
弓翠仙 县审计局副局长
王凤义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侯俊虎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宇奎 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
王利峰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吕 毅 县消防救援大队工程师
李引兰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王双柱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贾建文 县总工会副主席
包 晶 共青团宁武县委员会副书记
张 艳 县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赵建权 县计生协会副会长
附件2
宁武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部门职责分工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审批和登记,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相关重点专项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社会服务性质的和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民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力度。
人社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消防部门负责建立应急处理机制,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情况,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生协会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附件3
宁武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专家委员会名单
孙丽华 宁武县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
张美英 宁武县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
高卫红 宁武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白俊英 宁武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赵建权 宁武县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
王彩琴 宁武县机关幼儿园中小学一级教师
闫有升 宁武县住建局工程师
朱晓英 宁武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培训股股长
吕 毅 宁武县消防救援大队工程师
张利民 宁武县卫健局妇幼保健股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