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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0-03035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函〔2020〕43号 | 成文时间:2020-07-13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人民政府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2020-07-14 |
时间:2020-07-14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函〔2020〕43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人民政府会议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办、局,芦芽山风景区服务中心,宁武经济技术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宁武县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划》《宁武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县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武县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根据会议内容,县政府办副主任、各乡(镇)长、县直属机构、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参会人员名单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县长确定。
第四条 全体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
2、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
3、研究部署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政府重要工作;
4、研究部署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全体会议议题由县长提出和确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第六条 全体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确定后,由办公室通知参会人员,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县长请假。
第七条 全体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和议定事项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审核签字报批,经县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八条 会议议定事项按照办公室有关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纳入“13710”督办平台,各相关单位负责抓好落实。
宁武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省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三重一大”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四条 常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策;
2、讨论报请省市政府、县委审批的重要事项;
3、讨论法规草案,审议县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4、审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方面的重大事项;
5、研究分析全县经济形势;
6、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安排;
7、研究涉及安全生产、社会稳定、民生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8、审议行政区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转型综改示范规划建设,全县开发区(经济技术园区)的设立、扩区、升级等事项;
9、审议全县重要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调整事项;
10、审议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11、审议县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收支计划等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事项;
12、审议与县政府签署的框架协议、重要的战略合作协议、重大对外交流合作事宜等;
13、研究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14、县长认为应当由常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长同意,常务会议审议事项可与县政府有关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合并研究;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一般不列入常务会议议题:
1、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的贯彻落实意见事项,除涉及全局事项或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提交会议的以外,履行审签程序后印发;
2、县有关部门提请县政府及办公室下发执行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非重大事项的,履行审签程序后印发;
3、县政府已印发指导性意见或者已经县政府有关会议明确部署的工作,属于进一步推进落实的具体事项,包括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等;
4、依照县政府领导同志职责分工,县政府分管领导可以决定的,或者与有关领导研究可以决定处理的事项;
5、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各乡(镇)政府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或已明确由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者议事协调机构解决的事项,由该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县政府领导有具体要求或涉及多部门、多领域且意见不一致的事项,报告县政府研究确定后执行;
6、中央和省市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委已有明确规定的,有关部门只提出一般性贯彻要求的事项,由该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后执行;
7、与有关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和省属企业、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协议;
8、未经充分协调、论证,方案不成熟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
9、未提前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动议的事项;
10、其他不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上级来文由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提交会议建议,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县长确定安排上会。各单位和部门报请县政府审议的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县长确定安排会议议题。
第七条 确定提交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通知提请单位,准备相关汇报材料。
第八条 提请单位要牵头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内部审查、法制机构审核等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职责的,牵头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的意见。按规定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会议议题,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上述基础上形成汇报材料。
第九条 办公室根据县长要求及议题轻重缓急,在常务会议召开之前,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安排建议,经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第十条 常务会议议题提交部门要按要求提前向办公室报送汇报材料及相关列席单位名单。
第四章 会议材料
第十一条 会议材料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必要性和拟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合法性审查情况、发文建议等。
2、提请会议审议的实施意见、方案、报告、制度、办法、协议等文本。
3、有关附件。主要包括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4、会议文件要按统一格式印制,情况说明要简洁务实、文字精练,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要在材料左上角标明政府常务会议材料,需要保密的要标注密级。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召开,应当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与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办公室工作人员、乡(镇)长、政府部门、企业等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领导同志应当到会。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议题应当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县长请假,并委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议题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左右。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县长请假。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出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应当代表本单位意见,可以发表不同意见,但原则上不再发表会前已协调一致的意见,发表意见应当充分说明理由。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县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应当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1、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
2、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3、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会议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密级的文件,不得带出会场。
第十八条 常务会议原则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原则上每月有一周为“无会周”。
第六章 会后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和议定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审核签字报批,经县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按照办公室有关制度负责督办,并纳入“13710”督办平台,各相关单位负责抓好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主持召开,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按照分工也可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题会议具体会议议题、议题确定、会议材料和会后工作等工作规则参照政府常务会议执行。
县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县长办公会议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具体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讨论有关重大事项时,分管领导同志应当到会。根据会议内容,办公室工作人员、乡(镇)长、县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参会人员、列席人员,报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会的需向县长请假。
第三条 会议议题由县长提出和确定,或者由县长、办公室主任和办公室对应服务县政府领导的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报请县长确定。
第四条 会议主要研究审议以下事项:
1、全县贯彻落实国家某领域工作的实施方案;
2、全县的重要工作、改革事项、重大项目等推进进展情况;
3、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原则、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等具体事项;
4、生态保护区功能区调整、自然资源规划调整、矿产资源开采方式或主体变更等涉及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城的具体事项;
5、各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企业工作中需要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具体事项,包括措施建议、奖励办法、工资调整、股权变更、合作协议等;
6、各相关单位需要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意见等事项;
7、应当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8、县长认为应当由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报请县政府审定事项由办公室服务政府领导的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经办公室主任把关,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长审定。办公室主任统筹有关审核情况。
第六条 会议议题在报送县政府审定前,应事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内部审查、法制机构审核等工作。按规定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会议议题,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充分协调、论证,方案不成熟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县长办公会议不予审议。
第七条 会议议题内容中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职责的,牵头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的意见。
第八条 办公室根据县长要求及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会议召开之前,提出会议议题安排建议形成书面方案,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第九条 汇报单位应当按办公室要求报送会议材料。汇报材料主要包括:
1、有关情况的说明。包括文件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查情况、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发文建议等。
2、审议事项的文本,如方案、计划、通知、协议等。
报县长的资料和会议发放资料,由办公室负责收集、送审、打印、发放。
第十条 会议文件内容要简洁务实、文字精练,汇报稿字数控制在1200字以内,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左右,会议文件要按统一格式印刷。
第十ー条 会议议题汇报部门应当提前向办公室报送汇报材料及相关列席单位名单。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时间和地点确定后,由办公室及时通知参会人员。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县长请假。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应当由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委托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出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应当代表本单位意见,可以发表不同意见,但原则上不再发表会前已协调一致的意见,发表意见应当充分说明理由。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县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应当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1、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2、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3、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所有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必须关闭手机或保持静音状态。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密级的文件,不得带出会场。
第十七条 会议期间,办公室要做好会务保障和纪律执行等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议结束后,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和议定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审核签字报批,经县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会议议定事项按照办公室有关制度负责督办,各相关单位负责抓好落实。
第二十条 会议报道由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把关,重要事项报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