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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0-02954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20〕54号 | 成文时间:2020-06-10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财政;林业 | 发布日期:2020-06-11 |
时间:2020-06-11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20〕54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宁武县永久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2015年9月24日印发的《宁武县永久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宁政办发〔2015〕68号)同时废止。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武县永久性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永久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山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宁武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及《宁武县永久性公益林保护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指我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中央和地方财政依法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包括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两部分补偿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省级财政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是宁武县省级永久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资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从2013年起,国家由每年每亩10元提高为每年每亩16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5.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省统筹)。省级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参照国家公益林补偿标准执行。
第五条 根据宁武县地方公益林管护面积和县财政实际,县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标准为每年每亩1元,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以后按财力逐年增加。
第六条 县林业局具体负责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国有永久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全部用于国有林场的管护劳务补助,重点保障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在保证管护人员工资的前提下,管护补助支出可用于补植、抚育、小型管护设施的建设和一线管护设备的购置等支出。
第八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永久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主要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公益林的经济补偿和管理。
第九条 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一)国有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由县林业局根据国有林场年度管护计划统筹拨付,由国有林场根据管护人员承担的管护任务量和管护难易程度确定管护劳务补助支出。
(二)2012年底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补助支出,按照省、市消化结转资金办法,由县林业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后,由县林业局组织实施。
(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统一管护的劳务补助、设施管护费和监管费等支出,按照《山西省国有林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天保公益林工作要点的通知》(省厅晋林场函〔2016〕16号)文件规定的5:3:2的比例使用。
1、用于经济补偿不低于50%。集体和个人经济补偿的对象依据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补偿对象为个人的经济补偿直接兑现到个人;补偿对象为集体的经济补偿兑现给村集体,由全体村民共享或用于森林管护及其他集体公益事业。经济补偿资金按全县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面积由县林业局拨付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行政村集体和个人管护经济补偿情况统一组织兑付到各村,并负责监督村委按规定兑现补偿资金。
2、用于管护劳务补助支出约占30%。根据宁武县实际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县林业局统一聘用管护人员进行集中管护,管护人员由县林业局每年聘用、统一管理,其管护劳务费由县林业局根据其管护区域的面积和难易程度量化工资标准,包括管护人员报酬和保险、交通、通讯补助等费用,但总量不能突破全县管护劳务补助支出总额,管护人员工资由县林业局统一考核、按季验收,合格者直接兑现到管护人员手中。
3、用于设施管护费和监管费等支出不超过20%。设施管护费主要是补植、抚育和小型管护设施及一线管护设备的购置等支出。国家级公益林的补植、抚育和小型管护设施及一线管护设备的购置由县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县林业局根据管护工作的需要,编制实施方案或作业设施,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监管费用主要是县林业局天保办、公益林办、管护办监管费用。县林业局天保办、公益林办、管护办监管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监测、档案建设、管护管理培训、规划设计、检查验收、考核监管等费用,由县林业局统一使用,两种费用可视工作需要互用,总量不能超过20%。
4、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的比例和标准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四)县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地方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和日常专业管护。
第十条 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按照省级部门统一安排,用于开展公益林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监测等工作以及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其他管理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财政补偿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公益林实行委托管护管理。 国有公益林由县林业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与县国有林场签订下一年度管护责任书。县国有林场每年12月31日前与承担管护任务的管护人员签订下一年度管护协议书。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年度管护责任书。委托所属乡(镇)统一组织各村林权所有者与县林业局签订统一集中管护委托书,如有委托协议变化,可重新进行委托。县林业局每年与统一聘用的管护人员签订年度管护协议书。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集体和个人以及聘用的管护人员都应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县林业局按照协议规定,定期对公益林管护单位、集体和个人以及聘用的管护人员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及时兑现财政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每年3 月底前,要对上年度财政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防治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及时向省林业厅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报送当年财政补偿资金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上年度财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上年度公益林管理情况、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当年管护补助支出使用计划和政府采购计划等内容。 第十五条 县财政对财政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可与财政补偿资金并账核算。县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财政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林场和乡村两级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六条 县财政和县林业局应加强对财政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