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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20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03-17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政办发〔202016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2020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居民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忻办发202019号)和《忻州市民政局 忻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忻民发20207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11日起,对全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提标事项 

  (一)202011日起,提高全县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 

  (二)202011日起,提高全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9元。 

  二、具体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503/·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4718/·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单位/·年) 

  集中供养对象7787元,分散供养对象6217元。 

  2照料护理标准(单位/·月) 

  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100元、半自理200元、全护理300元; 

  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每人每月150元、半自理每人每月375元,全护理每人每月750元。 

  三、工作要求 

  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要举措。各乡(镇)、居民办、民政、财政等有关单位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地抓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兑现,及时补发一季度提标资金,将第二季度提标资金列入正常资金发放范围,确保提标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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