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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0-01196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20〕16号 | 成文时间:2020-03-16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20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乡村振兴 | 发布日期:2020-03-17 |
时间:2020-03-17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20〕16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2020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居民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忻政办发〔2020〕19号)和《忻州市民政局 忻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忻民发〔2020〕7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全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提标事项
(一)从2020年1月1日起,提高全县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
(二)从2020年1月1日起,提高全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9元。
二、具体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503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4718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单位:元/人·年)
集中供养对象7787元,分散供养对象6217元。
2、照料护理标准(单位:元/人·月)
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100元、半自理200元、全护理300元;
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每人每月150元、半自理每人每月375元,全护理每人每月750元。
三、工作要求
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居民办、民政、财政等有关单位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地抓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兑现,及时补发一季度提标资金,将第二季度提标资金列入正常资金发放范围,确保提标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