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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3-03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2010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办局,芦芽山风景区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宁武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 

  宁武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火灾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和消防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以铁的担当尽责,以铁的手腕治患、以铁的心肠问责、以铁的办法治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忻州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宁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201)、《宁武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宁武县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917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宁武经济技术园区管委会、芦芽山风景区管理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以下称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 

  第三条  纳入考核的单位有(以下称各被考核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宁武经济技术园区管委会、芦芽山风景区管理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科技局、县工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能源局、县气象局、宁武公路段、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农机服务中心、国网宁武供电公司、县居民办、县邮政公司。 

  未纳入考核的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和消防的考核。 

  第四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安委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六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部署和县政府1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制定全县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称责任书),报县政府领导签发下达。 

  县长签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宁武经济技术园区管委会、芦芽山风景区管理中心的责任书;各位副县长分别签发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书。 

  第七条  各被考核单位在每年年底前按照责任书内容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于下一年13日前报送县政府安委办。自评报告作为对各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评分依据之一。 

  第八条  县政府安委办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工作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工作。 

  第九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以100分计。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年度考核采取过程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进度逐月进行考核,按季度进行阶段考评,年终进行年度总考评,按月考核分数计入全年考评分数5%,按季考评分数计入全年考评分数10%,每月考核按进度考核得分确定奖罚,逐月考核奖罚相抵累计纳入季度和年度奖罚。 

  第十条 县政府安委办对各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按月按季和年终得分进行汇总,最终得分以满分100分进行折算,并依据得分情况评定考核结果和奖罚 

  第十一条 因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被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10分;被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5分;被省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3分;被市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1;被县委安办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0.5分,逐月考核被评为不合格一次进行通报、两次由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三次由县政府常务会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情况考核。 

  (一)各被考核单位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1. 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 事故发生后存在迟报现象的; 

  3. 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各被考核单位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考核结果评为不合格: 

  1.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 

  2. 道路交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发生2起一次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 

  3. 工贸行业、住建领域(含市政运营、燃气充装和使用)、压力容器、烟花爆竹、消防、民爆行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 

  4. 其他行业发生1起一次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 

  5. 事故发生后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以及处置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 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安委办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各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成绩中。同时抄送县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县政府安委办。 

  第十五条  县政府对各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对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以上的被考核单位进行奖励。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县政府安委办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兑现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奖励给先进集体的资金可以用于奖励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被考核单位按逐月奖罚评定处罚情况进行处罚,相应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实行处罚和处理。 

  第十六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纳入考核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未纳入考核的其他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2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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