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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19-05847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9〕96号 | 成文时间:2019-11-27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水利、水务 | 发布日期:2019-11-29 |
时间:2019-11-29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19〕96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宁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
宁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加快农村稳定脱贫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县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为了全面提高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长效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产业政策》、《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武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单村(联村)供水工程、供水点供水工程和集雨场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 县水利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管理,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对饮水工程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饮水工程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县政府将农村饮水工程维护、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等资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由县水利局责成县水利水保站负责工程的管理维护,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效率,确保饮水工程运营正常。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县水利局代表县政府行使管理权,并组建供水管理站,实行企业化管理;供水管理站按核定的水价征收水费,主要用于工程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发放。
第五条 单村(联村)供水工程管理。由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单村(联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工程运行接受县水利局的监督和指导。
(一)单村提水工程。由村委会确定或群众推选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工程日常维护,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和大修等费用;村委会与管理人员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期暂定为5年,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管理人员保证按时供水,确保全村所有人畜的正常饮用水;按时收缴水费和缴纳电费;及时进行工程维修及管理人员补助发放;户内维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责;对确需管线延伸发展的用户,由用户提出申请,并在管理人员指导下自行挖填管沟、安装管道,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用户承担。
(2)村委会应加强村民教育,经常性开展保护饮水工程的宣传工作;对供水建筑物、管道、水源、泵房、蓄水池等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水源、泵房、蓄水池周边严禁孩童逗留、玩耍,并设立警示标志。
(3)管理人员必须对运行设备、管道及建筑物定期检查、维修。
(4)维修养护费用大于0.5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县水利局实地勘测确定后负责实施工程维护的工作。
(二)联村引水工程。由联村村委会共同确定或推选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村委会与管理人员要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期限暂定为5年,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水源(管道)等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水源地保护,按时收缴电费、管理人员工资发放等;0.5万元以下工程维护,由村集体负责,高于0.5万元的工程维修养护,由由县水利局实地勘测确定后负责实施工程维护的工作。
(三)供水点供水工程。供水点供水工程由村集体管理维护,维修养护资金由村集体解决;旱井、水窖由村集体管理维护;户建、户有、户管、户用的蓄水工程,由个户负责管理维护,维修养护资金由个户解决。
(四)集雨场供水工程。集雨场供水工程由村集体管理维护,维修养护资金由村集体解决。
第六条 供水管理站和管理人员应确保工程受益对象的饮水需求,保质保量及时供水,使用户正常饮用安全水、卫生水。
第七条 各乡(镇)、村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对水源工程设施指派专人定期检查、维修、养护,并健全档案记录,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各类供水工程都应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应真实、完备;每年度维修养护工程应提前列入计划,由县水利局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工程设施保护。对供水构筑物、管道、蓄水池、泵房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九条 工程运行管理。各乡(镇)、村要落实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等。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机井、供水构筑物、管道等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对机电设备要经常保养,做到每季度一小修,每年一大修,确保设备完好和运行正常。
第十条 工程档案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应建立技术档案的管理。归档资料包括: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文件;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利局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一)以地表水、水库作为工程水源的,应记录取水口附近的水文资料,了解和掌握水源附近的气象资料及河流含沙量的变化;在保护范围严禁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及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发生;在在保护范围沿岸农田不得使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二)以水库作为工程水源的,应记录历年水库的入库水量、水位、取水量、流量和库存量,掌握库区范围内的气象变化;。
(三)以地下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掌握区域内水文地质情况及附近地区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取水情况、取水量及地下水的补给情况,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采地下水及开矿采矿,在水源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等污染源。
(四)以小泉小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掌握当地的水文气象资料、水量变化情况,并根据产流补给情况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严禁开矿等破坏水源行为的发生;在供水工程3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第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实际情况,每年度给予拨付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费、水价补贴费、水质检测费、工程应急抢险费、工程管理运行费等,并将该项计划资金列入每个年度的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县水利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监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分析化验,对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质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分析化验,确保供水工程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十四条 县水利局应定期对供水站管理站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活动,开展供水工程达标活动,并对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其考核内容按下列标准进行:
(一)实际供水量达到设计能力和分期实施的供水工程的年供水量逐年递增的情况;
(二)水质检验的综合合格率应不低于95%;
(三)管网的漏失率一般不能高于5%;
(四)能源单耗一般不高于6.8千瓦时/千吨;
(五)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
(六)单位制水成本一般不高于设计水平的10% ;
(七)供水站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八)供水站站区要清洁卫生,环境优美,站容站貌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站和管理人员应确保工程受益对象的饮水需求,及时供水,使用户正常饮用安全水、卫生水。
第四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全县农村集中供水、联村供水实行有偿供水、 计量收费,供水工程厉行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定额供水,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
第十七条 管理站和管理人员应千方百计降低运行成本,严格控制管理人数。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十八条 供水工程的水价原则上由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部分生产经营性供水的集中供水工程,利润部分可按当地前三年工业企业平均利润率确定或按供水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4—7确定;单纯为农村供水的工程一般可不计取利润部分;股份制供水工程,可适当考虑利润。
第十九条 水价核定中,计费水量按现有人口和大畜数量乘以人、畜平均日用水量核定,企业用水的按实际用水量计算。已建改建工程的总投资按现值计算。水价按水的用途分类核算,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成本水价。水价要以公示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供水成本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工程管理维护人员的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等。
(二)提水及加压等设备所耗用的燃料费、动力费和电费。
(三)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四)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
(五)供水运行管理中所产生的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六)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工程的水价应由供水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成本核算合理确定,经县水利局审核,报县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水价核定中,计费水量按现有人口和大畜数量乘以人畜平均日用水量核定,企业用水按实际用水量计算。已建(改建)工程的总投资按现值计算。水价按水的用途分类核算,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成本水价。水价要以公示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
(一)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安装计量表;供水入户的要户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设集中供水点供水的,供水点要有专人计量供水。
(二)实行预收水费或凭票供水制度。供水站可直接向用户计收,也可由各村管水员向用户计收,不得加价。有条件的村庄要逐步推行IC卡等自动收费管理系统。
(三)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站无偿供水。
(四)供水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最低用水标准核定基本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用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不达基本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征收水费。
第二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要设立专账专户管理,由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等项目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四条 为了补偿水费不足和减轻群众水费负担,县、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对供水水价实行财政补贴。县财政要将补贴资金按实际需要分年度划拨到各乡(镇)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个别特别困难的家庭,工程管理者要免除其基本用水量的水费,该费用可以由财政补贴,也可以分摊进入水价。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本办法,对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乡(镇)、村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停止供水、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的;
(二)拒不交纳水费的;
(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的;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运行的;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
第二十八条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供水工程停水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的,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的,应提前告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的;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以权谋私的;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原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文件精神,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文件精神,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给予税收优惠;县供电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第三条第六款所提出的“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合理确定农村供水工程的用电价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相冲突之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为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武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